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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前3天公司通知不续签,为何判了N,没判N+1?

来源:保捱科技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前3天公司通知不续签,为何判了N,没判N+1?”。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劳动合同到期前3天公司通知不续签,为何判了N,没判N+1?

答案: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天公司通知不续签的情况下,判决支付了经济补偿金N,但未支持“代通知金”N+1,原因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条件。

分析说明:

经济补偿金N的支付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的理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默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工作年限,也即俗称的“N”。

“代通知金”N+1的支付条件: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显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上述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本案具体情况:

本案中,D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7月20日到期,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D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合同期满,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故仲裁和一审均只支持了经济补偿金N的支付,未支持“代通知金”N+1的诉求。

结论补充说明:

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但无需支付“代通知金”N+1。这是因为“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这些情形之一。因此,D某的诉求中,关于经济补偿金N的部分得到了支持,而关于“代通知金”N+1的部分则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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