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法务知识:民法典法条-中介合同相关条款”。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与费用承担
报酬支付: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补充条款)仍无法确定,则根据中介人提供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
媒介服务报酬分担:若中介人通过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报酬由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
费用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人自行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报酬请求禁止: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必要费用请求权:但可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此约定需在中介服务前明确,且费用应合理必要。
第九百六十五条:“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
定义: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
法律责任:委托人仍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条款旨在保护中介益,防止委托人规避付费义务。
构成要件:需证明中介服务与合同订立存在因果关系,且委托人主观上存在逃避付费的故意。
第九百六十六条:委托合同规定的参照适用
适用范围:中介合同章节未规定的情形,可参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
典型情形:如中介人过错责任、委托人解除权等,可类推适用委托合同规则。
例外:仅在中介合同无明确规定时适用,且不得违背中介合同特性(如报酬支付规则)。
条款核心逻辑与实务意义:
权利义务对等:第九百六十三条通过报酬与费用分担规则,体现“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平衡中介人与委托人利益。诚信原则强化: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的规制,彰显民法诚信原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法律体系协调:第九百六十六条通过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填补中介合同规则空白,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实务建议:
中介人:应在服务前明确报酬标准、费用承担及“跳单”违约责任,通过书面合同固定证据。委托人:需审慎签署中介合同,避免因绕开中介导致额外付费义务。合同设计:可约定“独家代理条款”或“服务期限”,降低“跳单”风险。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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