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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班组包工头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劳务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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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劳务班组包工头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劳务费的法律依据”。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劳务班组包工头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劳务费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特定情况下的法律特殊规定。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到劳务班组,包工头一般仅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劳务费用,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或转承包人等主张劳务费用。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规定允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关键在于劳务班组包工头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通常指依据无效施工合同投入资金、人工、材料、设备等实际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建设的主体,不包括仅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班组或农民工。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务班组包工头不属于此处的“实际施工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虽然劳务班组包工头不属于农民工,但其一般以组织农民工获利为主,所主张的劳务费是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因此,部分地区认为其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主张劳务费,特别是当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时。

三、实务中的特殊情况

在实务中,如果存在数个劳务班组包工头合伙共同作为合同主体进行施工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从而向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此外,合同相对性并非能够无限突破,关于责任的承担,清偿不是垫付,并不免除合同相对人的付款责任,分包人或转包人一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劳务班组包工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特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劳务费,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相关法律依据中的适用主体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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