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职可以经商?”。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在职是不可以经商。
1984年7月17日 、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指出,经济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
1984年12月3日 、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指出,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1985年5月23日 、发布《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其中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2000年1月 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并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
2000年8月22日 中纪委发布通知,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2001年2月8日 中纪委印发《关于省、地两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再次对省、地(市)两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律师事务所,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2004年2月18日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施行,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
2010年2月24日 《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施行,第5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
2009年1月23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其第3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解决方案2:
为了经济的发展啊,很多到了一定程度也不适合继续下去了,所以想换个行业,这样或许更有作为,我们不要太保守了啊,不管是不是,只要合法经营,一定是为国家做贡献!
解决方案3:
按照新的公务员法的规定,是不能经商的,违者可能会被撤职。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公务员经商,只是方式变了。其实公务员经商,违法违纪的行为更多,他们可能会挪用、滥用职权,允许经商并不能解决贪钱违纪,只有社会监督、制度健全、个人素质提高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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