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非法金融机构:这类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因此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组织:这些组织如果未经合法注册或超出其业务范围,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同样可以构成此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等:这些机构如果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条件。
特定业务范围内的公司超范围经营:例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本应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但如果其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达到定罪标准,则也构成此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法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但如果其实施的违法吸存行为情节严重,理论上也可能构成此罪。然而,在实际执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在中国的行规中,这类行为通常仅被规定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因此,在判断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是否构成此罪时,需要谨慎考虑行规的具体规定。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