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羊绒毛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双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收购标的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向乙方收购乙方绒毛,数量:__公斤;价格:210元/公斤;交(提)货时间:于__年月日下午前交货;地点: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处收购绒毛。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元整 , ¥:__ 元。
第三条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绒毛含绒量达到90%以上,货物要保持干燥,并且绒毛内不得掺杂杂物。
第四条 收购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收购办法
甲方在收购时限内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数量,采用电话通知或公共通知形式,分时间段预约收购。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按指定的质量和数量交货。交货时,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甲方应当在当日予以收购,并开具收购单。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
由乙方凭收购单到甲方领取现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