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走私罪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走私罪。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走私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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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行为方式:(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3)闯关;(4)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5)间接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①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家禁止或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手购买?定走私罪。
提示注意1
上述"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
提示注意2 法律 敎育 网 整理
对于上述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尤其注意上述第4 种和第5种方式,即所谓的"变相走私"与"间接走私",是常考的内容。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不再是数额犯,即原来认定犯罪标准的5万元已经不复存在,改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3.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定本罪。换言之,将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由原来的仅仅由行调整,改为由刑法调整,成立犯罪。
二、关于本节罪名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一次走私多种类型的对象如何处理:行为人在一次走私过程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武器和毒品等多种类型的对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比较典型的如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夹带着假币、毒品、武器、淫秽物品等,对此情形,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和走私废物罪的特殊性。
3.关于武装掩护走私和暴力抗拒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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