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 __ __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__ __ __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
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新编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薪酬中的绩效工资
(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第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起施行。
附件2 __ __ __ 国有企业特别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__ __ __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评审结果,经审批后,市国资委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第十 采取虚增利润、虚报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别奖励的,一经发现应撤销奖励并全额追回奖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向企业提出特别奖励申请的有关要求及评审程序,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制定的有关员工特别奖励的规则或者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起施行。
附件3
__ __ __ 国有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__ __ __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与市国资委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第二章 计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总分12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20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其中,实得基本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基本分之和
(各单项指标基本分,即责任书上相应指标权重的值);实得加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加分之和;实际扣分为各单项指标实际扣分和重大不良事项扣分之和。
第五条 各单项指标计分原则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定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其中:年度利润总额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1分;净资产收益率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项加分上限: 。三项定量指标低于目标值时,分别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但最高扣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的50%。
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很差五个等级。等级为中等的得基本分,等级为良好的得分为:基本分+ ,等级为优秀的得分为:基本分+加分上限,等级为较差的得基本分的一半,等级为很差的得分为0。每项加分上限:。
(二)综合评议指标
综合评议指标每个单项基本分为1分。根据每个单项指标完成情况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很差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得分分别为1分、0.8分、0.5分、0.2分、0分。
在综合评议指标中除第七项
(推进技术创新)外某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2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1分
(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综合评议指标中对推进技术创新情况好的可以加分,加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加0.5~1分
(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承担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加0.2~0.5分。
(以承担的项目书和财务支出凭证为准)
所有综合评议指标累计加分上限:。
(三)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
(在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以上加分因素累计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其余5分加分因素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予以综合平衡。
第六条 重大不良事项扣分原则
对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期间
(年度)发生以下重大不良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3~5分。
(三)存在账外资产,且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1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总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5分。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
(在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对存在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三章 考核分级
第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
(A)、良
(B)、中
(C)、低
(D)、差
(E) 五个级别。
(一) 得分达到115分以上
(含115分)的级别为优
(A)。
(二)得分达到100分以上
(含100分)不足115分的级别为良
(B)。
(三)得分达到80分以上
(含80分)不足100分的级别为中
(C)。
(四)得分在70分以上
(含70分)不足80分的级别为低
(D)。
(五)得分在70分以下的级别为差
(E)。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 考核方式
年度业绩考核采取被考核企业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分类集中会审与随机实地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案在《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明确。
第九条 考核程序
根据市国资委同企业签订的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指标体系,年度业绩考核按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一)下达《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企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通知书告知考核的时间、地点、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应准备的资料、该年度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加分、扣分事项等。
(二)收集、核实考核基础资料
1、 收集并调整、核实基础财务数据
年度业绩考核基础财务数据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企业考核期间会计、会计估计与备案发生变更的,需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能调整考核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一致。
企业考核期间发生资产经批准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考核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企业应纳入考核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
(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市国资委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并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能够确认具体影响金额的,应当根据批复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国资委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对财务决算报表上无法反映的定量指标,由市国资委委派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测算。
2、 企业自查并报送考核基础资料
各企业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照记分标准自查打分,同时撰写年度业绩考核自查报告,将报告及考核有关资料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 收集非财务指标资料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自查报告,采取听取汇报、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提前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非财务指标资料。
(三)召开考核评议会
根据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考核评议会,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1、 听取企业自查汇报,现场核实考核资料。
2、 考核小组对照考核标准现场评分。
3、 考核小组汇总考核初步评分结果。
4、 考核小组向企业通报初步评分结果。
(四)汇总并审核考核结果
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向企业通报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工作总结
考核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最终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考核结果的薪酬兑现,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成立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委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委领导任成员。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要组织相关
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评议会并对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企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企业内部或子公司的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