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30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施行日期】2015.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审查工作,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监管总局令第75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采用溶浸采矿和水溶采矿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尾矿库回采的安全设施设计,不适用本编写提纲。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可参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执行。
2012年4月10日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