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 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或者变相;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
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学校:黎明小学 班级:六年一班
姓名:关子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