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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发展变化及缘由分析
作者:张丽娜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
摘 要:把会计看作一个信息系统,无论是以“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为会计目标,都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所以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就越显其重要性。下面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演进,找出在每个阶段发生的变化并试图分析原因。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标准 一、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演进
(一)《会计法》颁布以前。《会计法》颁布之前,会计界的学者围绕“会计的本质是什么”开始研究和讨论,自然而然地涉及到了会计信息的问题,主要代表有厦门大学的余绪缨教授和葛家澍教授。余绪缨教授在1980年的《要从发展的观点,看会计的科学属性》中指出“应把会计看作是一个信息系统,它主要通过客观而科学的信息,为管理提供咨询服务。”葛家澍教授在1983年的《关于会计定义的探讨》中指出“会计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管理,而在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范围内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这个阶段还没有完整地提出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但随着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形成了会计本质的观点之一“会计信息系统论”。(二)《会计法》颁布之后。1985年我国第一部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在这部法律中首次提出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992年11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但是以一般原则的形式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如下: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体现真实性;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体现相关性;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体现一致性、可比性;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体现一致性;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体现及时性;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体现明晰性、可理解性;第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体现谨慎性;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体现全面性、重要性。(三)《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以后。2000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在第一条中指出“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的十项基本原则里,体现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特征: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体现真实性;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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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体现相关性;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体现一致性;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体现可比性;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体现及时性;其他三项基本原则分别体现可理解性、谨慎性以及重要性。(四)《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体现真实性;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做出评价或者预测,体现相关性;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体现清晰性、可理解性;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体现可比性;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体现重要性;第十: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体现谨慎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体现及时性。 二、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变化缘由分析
由以上《会计法》到《企业会计制度》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质量的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表现为: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由“无”到“有”;一致性由“有”到“无”;表述方法上,大部分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由“企业会计核算”到“企业对交易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究其发生变化的原因:对于一致性由“有”到“无”,主要是因为可比性原则已经包含了一致性原则,所以没有必要把一致性原则单独列出;对于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由“无”到“有”,是会计目标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对决策有用者有效,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具备完整的会计知识,所以会计信息应当是可理解的。并且,不可避免的有些信息需求者无法判断信息的实质,所以会计信息又应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对于表述的变化,笔者认为是会计发展的客观要求。建国初期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会计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对外报告的信息还比较少,对于会计监督的对象也主要是“会计核算”,随着会计的发展,会计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展,要求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都要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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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伟、金艳华,“试论会计信息质量标准”,《财会通讯》,2003年第5期.
[2]蒋瑜峰、袁建国,“会计信息质量评价:综述与展望”,《财会通讯》,2010年第2期. [3]罗云芳,“论会计信息质量评价标准”,《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