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与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
,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条例。
,及时协调解决建
第三条各级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责。
,支持与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原则。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与资格证书动。
第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与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与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应当明确
,给予表彰、奖励。,有权向建设行政主
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
,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
,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依法对建设
,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
,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
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与技术要求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环节的设计图纸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开工前一
,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材料:
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投资额在三,并提交下列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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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与省规定的其她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
,建设单位应当
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
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
,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
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
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
: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与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主体结构分部与屋面工程分部发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与《工程质量保证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
,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
,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提供的地质、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要求。
,保证各类管线、设施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量与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应商。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
,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
,防止因设计不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与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与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分析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
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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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原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虚假审查合格书。
第四章施工单位与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与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不得出具
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
法规与工程建设技术标
,重新报
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
与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与项目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重大危险源监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
(四)严格工序管理与施工质量检验(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做好质量与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观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责专业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的包单位负责。
;
;总承包单位将
,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向总承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她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要求与重大危险源
,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不得委托
,对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不得挪作她
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与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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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与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并明示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与违章操作的危害。
,正确使用安全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与控告挥与强令冒险作业
,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能与安全生产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有权拒绝违章指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
,加强对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专业技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验收承担责任。
技术负责人、材料员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
,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
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进行联合验收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与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建筑构配件、设备与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采取封闭围挡等安全防范措施
,施工现场
,不得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与专人签字
,对建筑材料、;未经检验或者检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三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格止。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责。
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商品混凝土与有关安
,并对所生产与销售的产品质量负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
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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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与周转材料时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相应的生产许
可证、产品合格证与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十二条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自
,应当
建筑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应当到本
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配件与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她人代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筑构配件与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
第四十七条
,并组织实施。
,到建设工
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她
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
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
,也不得
,制定建筑材料、建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就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督机构。
第四十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样与委托
单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
,应当根据技术标准与工程实际
,对委托检测内
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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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管理控制程序与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
,并对检测结论负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
,及时报告
,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统一连续编号
第五十一条
,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
,对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数据出
具虚假的检测报告。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修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与保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的防渗漏(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
,为两年。
,为五年;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其她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第五十四条定承担: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
(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
;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
,
,
(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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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维修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同的约定。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
,就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
,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
,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保修
,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本息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致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
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满后二十日内
,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全部或者
,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担保、保险等其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她保证方式她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要职责就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
(三)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与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职责。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法律、理的具体措施,并对设区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
法规可以制定本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文件与资料(三)纠正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
,并依法予以处理;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她措施。第五十九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量安全监督机构,并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
,并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
,由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工程质
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工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措施费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
,检测报告无效,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处二十万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二十
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
,处工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的,由备案受理单位责令停止使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分部与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处工,可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与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程与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
;情节严重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
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义务的证,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全生产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她人代行职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
,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未按规,情节严重的停工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建设
;造
,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构成犯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与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备与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规定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
;情节严重的,由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逾期未改;情节严重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
;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监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她人代行监理职责的予警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偿责任。
,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给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
;造
;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
;构成犯罪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保修期限与保修责任等的
,由建设工程质
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第八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还应对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她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滥
;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九章附则第九十一条不适用本条例。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她临时性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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