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优秀管浅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监督体系如何合力做好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Excellent management papers & Safe production理论文 文/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林澄波
集 安全生产
最
近党推出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
《发展意见》),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简称《安全法》)、地方规章如《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简称《条例》)也相继修订。国家、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电力安全意见》)则为下一步电力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两个体系概念与特征分析
从法规层面梳理两个体系
目前在国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两个体系。《安全法》、《条例》中只有一些相关概念:《安全法》第九条中明确层面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层面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说法。
早在1993年,电力工业部的《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尽管电力不断改革,电力行业仍遵循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察体系”有机配合、协调、运作。《电力安全意见》第一条明确 “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从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对电力安全管理优秀传统的肯定。
两个体系的分析
监督体系。公司级人员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基层有部门及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公司安监部门是监督体系的核心组织机构。人员包括了企业安全生产其他所有相关人员,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保证体系的核心部门。
184 | 浙江电力行业2018年优秀管理论文集
层面对企业强调的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通常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将两个体系的职责与作用细化、清晰。
对两个体系实际中仍存模糊之处,存在对两个体系定位不清,对部分关键人员在两个体系中均应起作用不了解,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同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看到“安全”就交由安监部门主办、过分依赖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等错误现象,“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还没有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电力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A类: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能力强,专业,从管理层到作业人员均为单位员工或长期稳定、有良好技能与安全能力的外协人员。典型的有集团内部的检修公司、名牌技术服务型企业(各类技术研究院、试验院、特种院)、著名企业(如GE公司)检修团队等。
B类:单位实力较强,管理人员及骨干以本单位人员为主,但施工人员为外协人员,雇佣关系不同决定了施工单位对外协人员的掌控程度。
C类:单位挂靠到实力强、资质齐备的公司(简称被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不参与或基本不参与施工管理,主要提供企业资质、业绩,作业人员人员素质总体不高,这时施工现场负责人成为安全管理关键人物。
实际中也存在三类队伍混合情况。有三类情况:阶段性作业;长期外包作业(大多为土建、油漆、保温、架子、电梯、空调维护、环保CEMS维护、信息、消防及安防维护、文明生产保洁及外围设备运行与维保等);临时、短期或即时发生的业务(临时使用汽车吊、临时安排运输作业等)。
除了危化作业(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法》第四十条、《条例》第十有明确定义与补充规定,企业会作更细化要求。对危险作业实行有效风险管控,是
国家在法规上的要求,任何企业或个人违反并造成后果,都将被行政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中,必须将危险作业列为重点。
长期外包工作与营运企业日常工作同步,将其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电力安全意见》第四十作了 明确要求。
让两个体系在外包工程同发力、形成合力
外包单位的确定
名单推荐,由保证体系初选合格供货方,会同监督体系对相应资质与业务能力进行审核,其中资质审查死板,业务能力评判复杂。一些单位资质符合要求,业绩漂亮,但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能力与水平并不与之匹配。需要两个体系密切协作,努力获得潜在施工方信息,在符合法规前提下,在标书中设置针对性条款。
标书的制定,通常由保证体系发起,监督体系配合。前者从专业角度、后者从安健环角度提要求。安全与技术没有绝对分界点,两者要尽可能延伸到对方范围,换位思考,实现无缝衔接。
保证体系负责技术协议及合同签订,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协议的签订,有些情况下安全协议内容可直接写入合同。监督体系应根据技术协议内容,掌握工程安全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目前在满足准入条件后大多以价格确定中标单位,两者重点要对针对性设置条款的响应进行评判,取得共识。
施工组织与实施
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方案,进行作业风险辨识,风险大的作业要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在完成自身审批后得到业主单位的认定许可。保证体系要全面评估安全技术措施的正确性,监督体系要着重考虑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双方要有共同认识。在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上,双方有共同的监管责任但有不同侧重。
两者都要参加开工许可的确认。保证体系中的项目负责人要督促、帮助外包单位尽快完善各项开工准备;监督体系则对开工条件进行最终把关,有一票否决权。
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与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工前两者联合对外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与签字。安全技术交底不要与与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相混淆。安全技术交底是由发包方向承包方交底,而安全教育培训则首先由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可以针对性的进行
保证体系侧重确保相关措施的正确执行;监督体系侧重加强监管,通过各种手段确保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如加强安全检查频次,甚至采用专人现场安全监管方式
抽考。对工作负责人保证体系应提出适宜人选,监督体系按规定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对其能力的评判两者共同负责。
保证体系开具或签发符合要求的工作票,工作票中应有相应的风险辨识与控制措施,监督体系要对工作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不同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的安全协议应由监督体系来组织,保证体系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同一施工单位不同作业面之间的安全协议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以监督体系为主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日常安全管理,两者均负有管理职责只是侧重与手段区别。“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监督体系的事” 是错误的,两者有共同的责、权。保证体系参与全过程的技术与设备管理,更有可能发现安全问题;监督体系多以组织安全检查(抽查)、现场反违章检查等形式进行安全管理,同时负责相关考核,显得较有力度与威慑力。两者的完美配合会使现场安全管理更上一个台阶。
对施工单位安全方面的指导、帮助。两者均应正常性地参加外包单位的班前会等会议,保证体系多从施工全过程管理、监督体系从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参与。规范的班前会等对长期外包单位尤其重要,习以为常的工作容易使他们麻痹大意,加之作业人员自身素质相对较低,如果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没有跟上,容易发生不安全情况。
高风险下的外包工程作业安全管理。对已经明确的高风险作业,两者要合力进行管控。保证体系侧重确保相关措施的正确执行;监督体系侧重加强监管,通过各种手段确保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如加强安全检查频次,甚至采用专人现场安全监管方式。同时,保证体系也应视风险情况加强施工作业检查,必要时指派专业人员加强对关键节点的工作监护。
185
S
优
秀管理论文集 安全生产
Excellent management papers & Safe p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