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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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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

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

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国家、与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那些含有民族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而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国家。所以,特定的权利对应特定的主体,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将违背现存的国际秩序。

二、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在演进与发展中的相互关系

民族自决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保证。如果一个主权国家丧失了民族自决权,该国的国家主权就必然受到损害。同时两者之间还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方面,国家主权对民族自决权有一定的制约,民族自决权不可随意地行使。这是因为,首先,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对于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分别进行权利让渡形成了国家主权,这时各民族就应该服从国家主权,虽然个别民族仍拥有对内自决权,但其行使却已受到了严格的。此外,尊重国家主权必然就要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一国可以主张为了维护领土完整而合理地自决权的行使。其次,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实践,都不支持把民族自决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的权利。一系列国际文件均规定民族自决不能有损于国家主权,《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都有相关表述。最后,国家主权原则也有可能直接制约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的实施,尤其是对内自决权方面的实现,关键是取决于有关主权国家的同意。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也有一定的制约。民族自决原则上升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不能用国家主权来否定甚至取消民族自决权。另外,民族自决权是国家主权诸多制约因素之一。例如,如果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某个民族的实施了灭种罪、种族隔离等严重的行为,那么有关民族就可以行使民族自决权,从该国分离出来。

三、新时期我们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从尊重国家主权,维护世界秩序的角度来讲,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和应用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民族自决权属于国际法范畴,其适用对象应该有一定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而不能用此项原则来处理一过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一国不能援引此项原则插手他国内政,破坏侵犯他国主权。近年来,加拿大魁北克省曾就是否脱离加拿大而举行过公民投票,但魁省人民是否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没有依据,更未成为国际法上一项确定的规则,一国国内宪政意义上的公民投票制度并非国际法所规范的对象,在国际法上,公民投票仅是指殖民地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的手段之一。一般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或人民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按照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和人民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第二,民族自决权只能作为民族整体的权利而存在,不能解释为个体的权利。1952年联大对民族自决权的提法是“人民于族的自决权”,这正说明人民和民族是不可分割的。许多民族地区往往有许多民族的人民组成,从实践角度看,使所有民族都拥有“自决权”是不实际的。全世界有1千多个民族,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多种民族,若绝对地使每个民族都“自决”,那无疑是全球一片大混乱。

最后,不享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众所周知,“”并不是的民族,而只是在中国主权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它根本不符和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要件。而就原住少数民族而言,我国一贯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并对少数民族给予特别的帮助和保护,这些开明的民族由于历史原因还未能直接对的少数民族同胞给予照顾,但如条件具备,这些一定会为他们提供同样的保护。提出的并在港澳已经实行的“一国两制”将赋予特别的自治权,也为各民族的平等与发展创造了条件。总之,民族自决权完全无法用来给任何从事“”的本土和境外政治行为提供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正义的基础,而分子对民族自决权进行歪曲,来达到其国家的目的,正是破坏民族平等与团结的行为,必将遭到人们的唾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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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斐(1982- ),女,河南商丘人,硕士,助教,主要从事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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