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起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2013年4月,张先生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入住。2016年9月,因张先生家暖气阀门爆裂漏水,导致楼下业主王女士的房屋受损。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5000元,张先生私下向王女士赔偿了5000元损失。
2020年,张先生经人提醒,才知道暖气阀门系开发商安装,可能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漏水事故,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但开发商认为张先生的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且事故发生时暖气阀门已经过了保修期,基于以上两点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其一、张先生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向起诉保护民事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收到损害或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在2016年赔偿了邻居王女士的损失,但其一直认为自己是责任人,所以未向其他主体主张权利。直到2020年,张先生经人提醒才知道开发商可能系漏水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张先生知道义务人时起算,张先生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其二、是否超过房屋质量保修期的分析
房屋建设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功能的保修期不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本案中,漏水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已经过3个采暖期,供热系统保修期已届满,张先生无法再要求开发商对暖气阀门进行保修和更换。最终也因漏水事故发生时,暖气阀门已过保修期,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质量是有保修期的,如果因房屋质量产生纠纷向起诉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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