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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传统在西方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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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传统在西方的形成

民主是西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共同开创的一种传统。它在西方国家之间的每一次传播都会带来新的创造,不断地创造,不断地传播,形成了共通且日臻完善的民主基因库。在现代民主的思想和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之前,民主的历程可以大致分为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阶段。

(一)古代的萌芽 希腊文中“民主”的词根是“demos”。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希腊城邦(雅典是其典型代表)里,公民大会正式决议的第一句话就是“The demos has decided”(人民决定)。“demos”在这里是指城邦中的公民集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就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指出,梭伦进行的改革(公元前592年)“开始了民主政治”。梭伦认识到政治形式不是最终的和不可违背的,它们必须适应事实;为修改他的而不破坏连续性或失去稳定性他又贡献很多,以致在他去世几个世纪之后安蒂卡的演说家仍称赞他这方面的功绩,雅典法律的全部结构都引用了他的名字。雅典法制的生长方向已由梭伦的基本教义确定,即政治权力应当始终服务于公众。”伯里克利连任将军的时代,是雅典民主的鼎盛期。他把在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一切领域的权力都转移到由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手中。公民大会是处理雅典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500人会议、贵族会议、陪审法庭、十将员会以及执政官,全都隶属于它。贵族政治的残余得以清除,所有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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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获得了各级官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大部分公职实行薪给制,使贫民有可能担任公职。“人民是权力的基础。伯里克利的政治哲学包含了这个结论。那些支持财富之人为的支配地位的人,受到他坚决的打击。对于古代权力与土地相联系的观点,他提出权力应该平等普及的思想,就像对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安全一样。社会的一部分人统治全体,或者一个阶级为另一个阶级制定法律,这种做法他宣布是。他认为,的目的不在于认可而在于防止任何一种利益占据支配地位;在于使富人免于嫉妒的危险,同时使穷人免于压迫。这些思想标志着古希腊政治艺术所达到的最高水平。”希腊人首倡了西方的法治思想,然而到头来,却是罗马人凭着天分与进取精神,才为法治树立了稳固而持久的基础。罗马城邦的法律制度,不像希腊那样在狭小的区域,而成为团结居住在各处民众社会的纽带,第一次真正推行起全世界的法治理想。从很早开始,罗马共和国便表现出贵族特色,故而比希腊社会更能发展出特殊的职业法律人员。到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罗马的专业法律人士发展出至为完备的组织,设立了法学院,加之其它官方优待,在在表明他们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承认;有赖于职业法学家的影响,罗马法方能臻于技术完备的境界。正是靠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的学说,罗马人对有效的万民法的探索,才得到希腊科学与哲学的声望一致的支持。这样,希腊人的推理天赋与罗马法学家的专业技术结合在一起,终于发展出一套能为一般人接受的新型法律制度。于是罗马的公民资格扩展到帝国所有的自由臣民,而法律之下的自由这一古老概念也走到了极致。

(二)中世纪的潜流 人是否完全作为个体享有天赋权利是区分古代宪政与现代宪政的关键,实际上,宪政传统的这一转变过程明确于圣奥古斯丁,成熟于圣托马斯·阿奎那。后者曾写道:“一位国王如果不忠于其职守,他便放弃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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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服从的权利。废黜他便不是叛乱,因为他本人才是叛乱分子,人民有权予以。不过,最好是剥夺他的权力,这样他就没有能力滥用权力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全体人民都应该参与管理自己;应该将一种受节制和选举的君主制,与贤明的贵族制,以及允许所有阶级经民众选举担任公职的民主制结合起来。任何都无权超出人民所决定的界限征收税赋。一切政治权力都来源于民众的选举,一切法律都必须由人民或其代表制定。只要我们依赖于另一个人的意志,我们就不会有任何保障。”教会与国家、教会法与世俗法的二元化并存,促进了世俗社会本身的二元化,譬如说自治制度与封建制度的二元化并存。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它在采邑制的基础上,将不同的等级、团体和个人以契约为纽带连结为一个共同体,从而确认了契约双方权利主体的地位和某种程度的平等。契约中的任何一造违反契约,另一造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这种封建契约,必然反对绝对专断的权力。任何君主或领主,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他必须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约。同样,它也承认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统治者的权利。英国是议会制度的发源地。英文议会(Parliament)的拉丁文词源是会谈(Parliamentum)。《大宪章》以及上述各种性契约均是在君主和贵族共同参加的会议上反复会谈的结果,这本身就说明议会的权利高于君主个人。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在议会上接受了“贵族书”,这就是《牛津条例》。根据该条例,议会不再是根据国王意愿召开的会议,而成为一个定期举行会议的国家机构,只要有大贵族代表和15名咨议大臣到场,议会就可以如期举行;议会被宣布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国王和御前会议的一切决定必须符合议会法规的精神。1265年,英国议会开创了骑士与市民作为地方代表参加会议的先例,但直到1325年,平民才最终成为议会不可缺少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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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在14世纪,英国议会的组织结构、会议程序及规章制度等已经基本定型并形成传统。1343年,议会分为上下两院,骑士和市民代表第一次单独召开会议。1406年,议会颁布了第一个选举法规。到16世纪后期,乡绅(大多担任过治安法官)、枢密顾问官和内府、城市议员、普通法律师成为下院议员的主要组成部分。1584年的420名议员中,在大学和法学院学习过的人数分别为145和1人,1593年分别为161和197人。议员普遍具有丰富的学识与经验,因而使下院能够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回顾中世纪的千年历史,可以发现:“中世纪形成了一个完备的宪制格言库:陪审团审讯、代表权纳税、地方自治、教区、责任制。”中世纪教会法、城市法、封建法、王室法、普通法的长期实践,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架构的逐步形成,开启了近代的宪政、法治和民主。 (三)近代的勃发 在古代,政治家的民主实践在先,思想家对民主的描述、分析和总结在后,梭伦要早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几百年。在号称理性时代的近代,则是理论指导实践,在民主思想和学说的长期酝酿准备基础上,才出现了民主运动的突破和政治制度的民主化转型。学者通常把近代思想的直接源头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其后是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所谓文艺复兴,就是古代经典学术与艺术的复活或再生,即在教传统之外重新发现了古希腊罗马的璀璨文明。意大利的彼特拉克、萨鲁塔蒂、亚尔培蒂等,北欧的伊拉斯谟、托马斯·莫尔等,都是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的人文主义者。他们抨击经院学派全神贯注于神学,而忽略了对人的关怀;他们强调世俗生活,强调人的价值,强调人的教养和全面发展;他们倡导的思潮因此被称为人文主义(Humanism)。人文主义者的教育楷模不是中世纪的虔诚教徒,而是古代的自由公民。“一种新型的人文主义”——“市民人文主义”出现于15世纪的佛罗伦萨。这是“一种具有政治倾向和社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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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的人文主义”,“植根于‘一种提倡参与政治活动和积极进取的新哲学’之中,并且全力歌颂佛罗伦萨共和国的自由”。市民人文主义者布鲁尼说,佛罗伦萨政体无与伦比的优点是,“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共和国的事务”,从而保证了“一切行动的目的都是尽最大可能维护全体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公民们可以自由地批评和管理,“任何人无须惧怕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对他们造成伤害”,因为全体公民参政可保证“城市的统治权永远不会落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手中”。对普通民众影响更为深远的历史事件是马丁·路德最先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和新教的创立。他虔信上帝,但痛恨教会的专横和教士的。他宣扬一种“唯信称义”的新教义:人人都能够通过信仰领悟上帝的“救赎之恩”;圣经是信仰的惟一源泉;每个信徒可以以自己的方式解释圣经,平信徒皆为教士,教会只不过是信徒的集会。他把一生中的许多时间花在翻译《圣经》上,有了人人可读的德文本,教士阶级依靠拉丁文垄断《圣经》解释的就被打破了。路德神学的直接政治含义是明确否认教会拥有司法权,他抨击教会因滥用这些权利而腐化;他赞成由世俗权力来填补教会放弃司法权而产生的真空,但强调君主的职责只是服务于他的臣民,“保护和维持他们的和平与富足”,决不能超越权限,“命令或强迫人们信这信那”。洛克在启蒙运动中的位置类似于彼特拉克在文艺复兴中和路德在宗教改革中的位置。在有关自由、民主、宪政问题上发表过重要见解的启蒙思想家,还包括英国的休谟、亚当·斯密、布莱克斯通、边沁,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美国的富兰克林、潘恩,意大利的维科、贝加利亚,德国的歌德、莱辛、康德等。他们逐步建构起近代民主思想的体系,包括天赋、社会契约、主权在民、有限、权力分立、联邦制和代议制等。人们享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学说,源于自然法的思想传统。洛克说:“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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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和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给予别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固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这种状态是不稳定和不安全的。洛克指出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缺少一个明确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辨明是非和裁判纠纷的标准;缺少一个依照既定的法律进行裁判的公正裁判者;缺少支持正确判决的执行权力。因此,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订立契约,把保护自由和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由产生的缘由,和社会的起源也在于此”。由格老修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一脉相承的社会契约论,到卢梭而臻于完善。从《社会契约论》及其副标题《政治权利原理》可以看出,卢梭对“社会的”和“政治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他认为当人民表达出自己的意志时,少数人的政治将变成“社会的”政治。“由于把社会置于首要位置,因此卢梭代表着政治哲学中的一个转折。”孟德斯鸠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洛克把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的基础上,孟德斯鸠首次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他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权,君主则享有行政权;三权各自,互相监督与制衡。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或是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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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议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者将会用他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用他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古代和中世纪,民主共和国只能存在于城邦和自治城市,而不能施行于一个大国的范围之内。孟德斯鸠说:“一个共和国,如果疆域狭小的话,会毁于外力;如果版图广大的话,则会亡于内部的”。“要是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制,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有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的话,那么人类早已被迫永远生活在单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这种政制就是联邦共和国。”“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联合创造的一个新社会。”联邦共和国使民主在现代条件下成为可能。民主共和国如果是联邦制的,就可以作为大国保存下来,而又不会在内部发生。卢梭的心目中民主,还是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而潘恩则延续洛克的路线,首次明确划分了简单民主制与代议制。雅典民主制在形式上确实是简单的,但受到幅员与人口的。在共和国变得领土国大和人口过多而不使用于简单的民主形式之后,什么是管理这个国家的公共事务的最好的政制呢?潘恩认为既不是君主制,也不是贵族制,而是代议制民主。他说:“简单民主制是社会不借助辅助手段而自己管理自己。把代议制和民主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的领土与不同数量的人口的;而这种在效力方面也胜过世袭。”相对于美国和法国,英国虽然不无文艺复兴以来的政治学说的影响,但从总体上说并不是思想家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该国特殊法律传统长期孕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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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当中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时,英国没有引进罗马法,而是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普通法体系。为了解决王室治理问题,发展权威,普通法逐渐趋于专门化、职业化和自主化,并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司法理性,伴随这种借助法律的治理的理性化,最初作为王室治理工具的普通法,却慢慢发展为具有“宪政”色彩的法治的核心环节。而独特的司法理性,也成为社会成员,尤其是士绅与市民培养权利实践技术的主要手段。普通法极其强调“正当程序”,当英王试图照搬法王路易十四的主义,违背《大宪章》以来形成惯例的政治程序时,就与国会发生了激烈冲突,从而导致了英国的爆发。在英国的进程中,诞生了一系列具有性意义的重要法案。1628年的《权利案》,要求保障言论自由,禁止残酷或非正常的惩罚,动机是剥夺国王高于法律的,将国王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议会许可的范围之内。1679年通过《人身保护状》,强调未经法庭审判不被监禁,并废除了先前的《(出版)许可证法案》。16年通过《权利法案》,成为制约王室权威的基本法,同年还通过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宽容法案》。1694年通过《三年期法案》,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议会选举,了国王召集、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697年通过《年金法案》,将岁入分为国王固定岁入和议会特别拨款两部分,此后离开议会的财政支持,国王将寸步难行。1701年通过的《嗣位法》(又称《进一步国王和更好地保障臣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案》),1707年通过《任职法案》。正是在英国特殊的普通法传统基础上,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伏尔泰、孟德斯鸠都极力赞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伏尔泰认为英国“建立了一个举世唯一的”,“在当今世界中,可能是最完美的。”孟德斯鸠也认为,英国的政治制度可能是能够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平等权利的最好的最理想的政治制度。美国的开国之父杰斐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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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顿、亚当斯等人,对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学说也十分熟悉,他们在精神和思想上都是启蒙运动之子。杰斐逊在美国《宣言》中写道:“我们相信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一切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上帝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他们才设立了,而的正当权利是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任何时候破坏了这个原则,人民就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而建立新的。”这是启蒙思想给美国打上的深刻烙印。然而,美国的经典文献除了《宣言》,还有《联邦》,阿克顿说:“美国的远不是民主和反对英国的产物,而是对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并且倾向于母国的传统。”美国各州在殖民地时期已按照母国的惯例制定了成文。同样,“英国习惯法具有优先权,但殖民地法庭的裁决可以对其进行补充,并且殖民地司法系统逐渐获得。”美国后所形成的政制,是自然法和普通法、理性创制和保守传统、狭义民主和古典共和平衡的产物。美利坚合众国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在国家形式上显然不同,但在法治和宪政的根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上却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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