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2]259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2〕259号)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2〕16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就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一)各级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 1 / 2
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市面积的比例;同时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
的天然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区的机构和布局,积极推动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于 2014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二)各县(市)区要组织辖区内省级、市级、县级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开展核查和确认工作上报市,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及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发布。范围、界线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要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确保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在核查和确认工作中,严禁借机撤销自然保护区或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严格自然保护区调整程序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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