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旅办发[1998]137号
【法宝提示】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8.08.10 【实施日期】199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 旅办发〔199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相关旅行社:
“游”是指由经国家有关部门与特区共同商定的特许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到旅游的业务,可视为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出国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游”的组织管理工作,体现和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为促进的繁荣稳定和两地旅游业的共同发展服务。为加强对“游”工作的管理,经商港澳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游”的旅行社必须在内地和都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由 1 / 2
国家主管部门在征得特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确定。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游”业务。
在港的承办“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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