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
主要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 《仲裁法》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题一 基本理论 一、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
二、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
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
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37)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
讼请求后,诉讼标的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3.反诉
(1)性质:与本诉对应的的诉。 (2)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
②本诉与反诉有牵连关系: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等。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提出。 ⑤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反诉的处理
①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方可合并审理。
②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一并审理。
(4)与反驳的区别:目的不同,主体不同。
【提示】反诉除了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败诉之外,还提出了一项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驳斥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只在于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诉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驳的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
【例题·多选题】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3-80)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该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诉。
选项A正确。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管辖权是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选项C错误。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并不会导致本诉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选项D错误。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反诉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反诉被告,但当事人是同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