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课程替代管理规定
随着学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不同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导致部分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等课程属性发生变化,高年级重修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无后续课程完成学业,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需对部分课程进行替代,现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课程替代条件 凡属以下情况,均需替代:
1、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名称不同 2、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代码不同 3、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性质不同
4、拟修读课程学分低于计划内课程学分(需多门替代1门) 第二条 课程替代原则
1、高年级同学或休学后复学同学在正常学业年限确无后续课程,方可替代; 2、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 3、拟修读课程学分不低于计划内课程学分;
4、在后续课程中,若确实已无相似教学内容的可替代课程,可另选一门学生未修读过的课程性质相同的课程(学分不低于计划内课程)来进行替代。
第三条 课程替代流程
1、学生须在选课前填写《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才能参加选课,严禁先选课后申请课程替代,如经核实属先选课后申请替代者,教务处有权取消其替代结果;
2、学生取得合格的课程成绩、学分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课程替代操作,填写《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替换结果栏,并将该表和《红河学院替代课程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核对学院上报的《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和《红河学院替代课程汇总表》中的数据后,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课程的替代结果审核操作;
4、教务处将在选课后组织专家组对替代课程审核材料进行检查,各学院应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其他
1、通识选修课程模块(课程归属)变更问题不使用课程替代方法,由学院收集汇总后,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2、未认真履行审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 3、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 2、红河学院替代课程汇总表 3、课程替代操作流程
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
学院 姓名 计划内 课程 名称 专业 学号 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 课程所属专业 拟修读课程名称2 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 课程所属专业 拟修读课程名称1 年级 学分 课程 性质 课程所属年级 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 课程类别 学分 是否学 位课程 学分 课程 性质 课程所属年级 申请课程 替换事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教学 委员会 注:学院教学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审批意见。 意见 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 院 意 见 教学副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替 换 结 果 □ 该生已取得替代课程成绩、学分,已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替换。 □ 该生未能完成所申请替代课程学业,未获得相应成绩、学分,不能进行替换。 教学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拟修读课程学分低于计划内课程学分时可填写多门课程;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保留,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教务处计划运行科科存档;3、本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4、学生须在选课前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后才能参加选课,严禁先选课后申请;5、学生取得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课程替代操作(填写替换结果栏),并将此表报送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