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合同、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款”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货物”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货物、材料、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1.4
“项目现场”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1.5
“验收”指甲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货物进行的检验、检测和调试活动,以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1.6
“日”在本合同中指日历日。合同文件所提及的期限或日,应包括节假日。
2.
运输和包装 2.1
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全部运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的长途和短途运输,并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至项目现场。 2.2
乙方应当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国家相关包装储运的规定,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火、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运输安全要求。合同货物包装前,乙方应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2.3
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负责更换或补足,并承担全部费用。若货物因此而发生交付延迟的,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3. 货物的交付 3.1
货物的交付地点/项目现场、交付时间和数量详见专用条款中的规定。 3.2
双方确认,专用条款所确定的预估交货时间和数量为暂定时间和数量,准确的交货时间和数量以甲方进一步的书面通知为准,无论届时甲方的书面通知和预估的交货时间及数量有何等差距,乙方在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有义务按时按量交货。 3.3
乙方在合同货物交付前二十四(24)小时内,应向甲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单应包含货物号、名称、数量、重量等内容。 3.4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维护说明、装箱清单及所需的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 3.5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货物交付之前的所有运费、装卸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3.6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货物自乙根据本条方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前,一切风险应由乙方负担。乙方应负责处理在运输、搬运、装卸过程中因其或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赔偿责任。 3.7
在货物送到项目现场之后,乙方应会同甲方人员根据附件1注明的货物情况,核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和外观,进行初步验收,双方签署签收单;若甲方发现货物数量或型号等与附件一不符,则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补充等。上述初步验收及签收单仅用于证明乙方完成货物交付的时间,并不代表甲方对货物质量的认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初步验收证明签署后,即视为乙方的交付已经完成。双方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而转移至甲方。
4. 货物质量标准 4.1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要求的货物标准(包括数量、规格、质量等)提供货物。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原装的合格产品,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证书、原厂证明文件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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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上应具有各类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和中文厂名厂址、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及其他标识。
4.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标准和有关安全指标等应符合有关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4.4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在使用过程中保持适用状态,并且不会损害使用人的身体健康。
4.5 乙方在货物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且在现场不能解决的,乙方应无条件倒运出场并及时重新供应合格品;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6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保修期详见专用条款的规定。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包括定期委派专业工程师对货物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服务。对人为的非品质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乙方应以成本费计收为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并积极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4.7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货物的各类咨询进行解答;同时,乙方应进行质量跟踪服务,确保甲方的正常运营。
5. 货物的安装(适用于需要安装的货物) 5.1
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负责协助甲方及其指定的相关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 5.2
货物的安装和调试期限详见专用条款中的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工期不得顺延。 5.3
乙方应当确保其在项目现场有足够的安装人员及具有丰富经验和职称的技术人员,以保证货物安装工程的进度。 5.4
乙方应负责对该货物进行督导、连通及其他相关测试,直至货物的各项功能指标达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正常运行为止。 5.5
货物安装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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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资支付(适用于需要安装的货物) 6.1
乙方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工资和劳动报酬,并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中的所有权利。乙方应按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其从事本合同项下工作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 6.2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和其职员、雇佣人员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一概和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承担职员、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并办理工伤保险。 6.3
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拖欠工资、劳动报酬。若因乙方拖欠工资、劳动报酬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造成工程停工、工期延误和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此等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其他承包方之间的索赔赔偿金额、甲方因此等原因而与其他承包方之间进行诉讼或仲裁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甲方因此等原因所遭受的其他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所应得的经营损失,商誉损失)。
7. 安全保障(适用于需要安装的货物) 7.1
在合同履约期间内,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在安全环境下施工。在整个施工期间,乙方须对施工现场工地内施工安全进行统一管理,因安全管理疏忽而引致的损失及罚款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7.2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拯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7.3
本条所述有关安全守则的内容也适用于乙方为现场工程任何部分雇用的任何分包人以及此等专业分包雇用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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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货物的验收 8.1
乙方应在完成货物初步验收或安装后的【3】日内将验收材料及时送交甲方,甲方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8.2
若甲方验收合格,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若甲方工作人员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的约定,甲方有权不予以确认,应视为乙方未按规定交货;甲方可以视情况要求乙方采取补足、修改、更换、重作、降低货物价格等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经补救措施后的货物仍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8.3
在货物安装、调试及运行过程中,乙方应当向甲方免费提供详尽、完整的产品样本、操作手册、使用和保养说明书等一切与货物生产、安装、维修保养有关的技术图纸及说明文字,并为甲方的管理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培训。在货物安装完成后,乙方应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负责提供并安排。
9. 乙方的保证 9.1 9.2
乙方具有出售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一切权利和授权。
乙方提供的货物上未设置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也不存在第三方的使用权和其他请求权。 9.3
乙方提供的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且任何第三方不会因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货物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9.4
乙方提供的货物的质量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10. 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1. 违约责任
11.1 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的时间交货,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每
逾期一天,其应按货物总价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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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若乙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型号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根据具体
情况对货物进行更换、重作、补足或退货,因此导致的延期交货,按通用条款第11.1条处理。如经补救措施后的货物仍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1.3 如因货物的设计和质量缺陷或未能达到设计和使用目的,造成甲方
蒙受损失或使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蒙受的实际损失和甲方向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货物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1.4 除因甲方原因外,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货物安装
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货物安装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5 若乙方违反通用条款第9条中所规定之保证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
合同。
11.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包
给第三方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7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
部货物价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货物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2.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2.1 对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共同作
出。
12.2 除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外,若乙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且未能在甲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则甲方可发出书面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发出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 保密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约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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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或自行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否则,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需由乙方承担。 14. 不可抗力
14.1 一方因不可抗力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
约方的违约责任。该等不可抗力仅包括或权威部门正式公布的飓风、暴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但不包括法律、因素。
14.2 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4.3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减少损失,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
失应由其承担。
14.4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对方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5. 通知
15.1 本合同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地址发送通知。
15.2 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
的,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以人手转递的,人手交递日为送达日。
15.3 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怠于通
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6.2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
17. 反贪污贿赂
17.1 乙方清楚并同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贿赂、反贪污、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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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规定,乙方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贪污和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7.2 乙方现已采取并且始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乙方,或者以任何
身份代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之一方(前述各方均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雇员、代理人、子公司、代表和分包商, 无论乙方是否知晓该等代理/代表行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任何违反关于反贿赂、反贪污、反等法律的行为或允诺。
17.3 若乙方,或者以任何身份代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之一方(前述各方
均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雇员、代理人、子公司、代表和分包商, 无论乙方是否知晓该等代理/代表行为)在任何情况下违反或者试图违反任何关于反贿赂、反贪污、反等法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发生的所有成本、损失、损害和费用。如果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7.4 为避免疑义,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
利,甲方声明保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17.5 若甲方雇佣的或者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违反或者试图违反任何关于
反贿赂、反贪污、反的法律,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关于此事的所有通知应被发送到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law@reignwood.com。
18. 其它
18.1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
整体,各组成部分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解释和效力优先顺序如下: (1)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2) 第三部分:附件; (3)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8.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作为乙方向甲方做出的单方承诺。
但是,若该等文件资料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并减轻或免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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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合同责任时,则仍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8.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无效
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及可执行性。
18.4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视为对
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权利,也不得妨碍将来行使该等权利。
18.5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各方就本合同的内容达成的完整的且
唯一的合同,并取代各方以前就本合同内容所达成的所有口头的或书面的合同、合同、谅解和通讯。如果本合同的条款和规定与之前达成的合同的条款和规定不一致,应以本合同的条款和规定为准。 18.6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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