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私人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重要物品管理,明确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物品是指客户的预留印鉴卡、金库密码和钥匙(含备用)、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含备用)、款箱锁和钥匙(含备用)、密码单、票样、票据鉴别办法、密押器、密押器IC卡、发行器、密钥、读写器以及异地分行质押票据、抵押权证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封包等。
第三条重要物品必须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重要物品需按不同种类分页设置登记《登记簿》。 第五条重要物品管理应坚持“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员不得将所用重要物品授受他人代管代用;临时离岗应及时加锁妥善保管,日终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六条异地分行质押票据、抵押权证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封包,由公司、个人等保管部门双人封箱并落锁后,交库管员保管,日终将封箱放入款箱交守押公司人员。
第七条金库密码与钥匙、保险柜密码与钥匙(不含柜员使用的)、密押器与密押器IC卡等互相配套重要物品,必须坚持“分人保管、分人使用,单线传递、不得交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