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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所需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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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办理融资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备案

等事项所需材料清单

一、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股东资信材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征信材料、最近三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相关材料、近二年经营状况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或者出资比例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发起人提交近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报告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征信材料、最近三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相关材料、出资能力材料(包括个人财产清单、权属材料、实际控制或者参股的公司持股材料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提交相应资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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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出资验资材料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账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当从本单位账户转账;

(四)出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股东签名并盖指模),股东名册;

(五)公司章程,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和身份证明;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身份证明、学历职称材料复印件和个人征信材料;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载明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

(九)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十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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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提交的材料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并、分立申请书;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股东签名并盖指模);

(四)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加盖公章);

(五)合并、分立具体方案(加盖公章),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者有债务保障措施和财产分割安排等;

(六)合并、分立协议(加盖公章);

(七)就合并、分立事项向债权人(含合作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书以及登载合并、分立公告的报纸;

(八)合并、分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

(九)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新增的持有百分之五及以上股权股东的资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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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和身份证明;

(十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和身份证明、履职经历和个人征信材料;

(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提交的材料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

(三)验资报告原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股东签名并盖指模)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加盖公章)。国有独资或者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出具相关或者其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

(五)截至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减资事项决议之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近六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在保业务明细表、近六个月加盖公司公章的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余额二百万以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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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减资事项向债权人(含合作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书、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八)企业征信材料;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最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相关材料;

(三)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总公司营运资金拨付材料原件(分支机构为法人的,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全体股东签名并盖指模);

(五)总公司基本情况(含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征信材料、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和身份证明、履职经历和个人征信材料、拟设立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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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公司住所地监管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八)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相关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融资担保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融资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股东签名并加盖指模);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六)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交申领(换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七)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加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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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的总公司拨付营业资金的材料文件;

(八)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验资报告;

(九)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变更股东征信材料和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复印件和个人征信材料;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一)解散情况报告或者注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融资担保业务余额清单(加盖公章);

(四)未到期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承接安排及相关材料;

(五)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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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同时提交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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