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
1范围
本规定制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液态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布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63.8—1995 煤矿科技术语
GB 1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煤炭科技名词» 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 1996
«煤矿安全规程» 2006 年版
3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
3.2地面基地
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
3.3井下基地
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3.4反讽演习
生产矿井用于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性演练。
3.5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3.6风流逆转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冲击波及火风压的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
3.7直接灭火
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器材灭火或直接挖除火源的方法。
3.8高泡灭火
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
3.9干粉灭火
通过内装高压气瓶为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山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
3.10惰性气体灭火
使用低氧、不燃烧、不助燃的混合气体,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
3.11隔绝灭火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风墙,截断空气的供给,使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12临时风墙
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料建造的简易风墙。
3.13抗爆墙
一种特殊加强结构,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的构筑物。
3.14风障
在矿井巷道或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软体材料构筑的阻挡或引导风流的临时设施。
3.15防火门
井下防止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
3.16综合灭火
采取风墙密闭、均压、向密闭的火区灌注泥浆或注入惰性气体等两种以上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
3.17水幕
在巷道中安设的多组喷嘴,通过高压水流喷出的水雾形成的覆盖全断面的屏障。
3.18非常仓库
井下储存救灾材料和设备的硐室。
3.19风流短路
打开人、排风联络巷道的风门或挡风墙,使进风巷道的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
3.20区域反风
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使井下局部区域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
3.21锁风
在启封井下火区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首先在需要启封的风墙外面增设临时风墙控制风流,或需要缩小火区范围时,随推进先增加临时风墙,再拆除外面的风墙,始终至少保持有一道控制风流的临时风墙的一种控风方法。
3.22风门
在需要通过人员和车辆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
3.23煤(岩)与瓦斯突出
简称“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
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3.24老空水
废弃的井巷和采空区内积存的水源。
3.25防水墙
在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
3.26中暑
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人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
3.27休克
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
3.28包扎
为防止受伤人员感染、出血,减轻疼痛和对骨折进行临时固定的一项急救技术。
3.29人工呼吸
借助人工的方法,在自然呼吸停止、不规则或不充分时,强迫空气进入肺部,帮助伤
员恢复呼吸功能的一项急救技术。
3.30呼吸器班
以4h氧气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进行计算,1个呼吸器班为3~4h。
3.31避难硐室
当灾害发生,人员无法撤出灾区时,为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侵袭而设置的避难场所。
3.32氧气呼吸器
是一种自带氧源的隔绝式再生氧闭路循环的个人特种呼吸保护装置。
3.33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用以准确检验氧气呼吸器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
3.34氧气充填泵
将氧气从氧气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积氧气瓶内的升压泵。
3.35自动苏生气
对中毒或窒息的伤员自动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的急救器具。
3.36高倍数泡沫灭火器
由发泡泵、局部通风机、发泡网、高倍数发泡液等组成的灭火装置。
3.37惰气发生装置
能够产生大量惰气,用于扑灭封闭的火区或有限空间内的火灾,以及抑制瓦斯爆炸的灭火装备。
3.38灾区
事故的发生点及波及的范围。
3.39佩戴氧气呼吸器
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但未戴面罩或口具、鼻夹,未打开氧气瓶吸氧。
3.40佩用氧气呼吸器
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带上面罩或口具、鼻夹,打开氧气瓶吸氧。
3.41矿山救护队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
3.42兼职矿山救护队
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4总则
4.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4.2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4.3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 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的矿山救护队。
4.5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4.6矿山救护队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407各级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队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
4.8矿山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烈士”称号。
5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5.1矿山救护队伍
5.1.1救护大队
A)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
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队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5.1.2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救护小队组成,是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应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填充、等人员。
5.1.3救护小队
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集体。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5.1.4兼职矿山救护队
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等确定编制,原则上应有2个小队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兼职矿山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运输、机电、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1.5救护指战员条件
A)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煤矿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3~5年。队员服役合同期满,本人表现好身体条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续签合同,延长服役合同年限。
G)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4)强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5)尿
内有异常成分者;(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矿山救护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得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从事井下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留用。
5.2矿山救护队任务与职责
5.2.1救护队任务
(1)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3)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风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4)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5)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6)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5.2.2兼职救护队任务
兼职救护队任务
1) 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 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 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 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5) 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2.3救护指战员职责
5.2.3.1救护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3)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5)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的准备。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2.3.2大队长职责
(1)对大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大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等。
(3)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①及时带队出发到事故矿井。
②在事故现场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组织,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援工作。
③参加抢险指挥部的工作,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和随灾情变化进行方案的重新修订,并组织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⑤根据灾情变化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救援方案。
5.2.3.3副大队长职责
(1)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2)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①根据需要带领救护队伍进入灾区抢险救灾,确定和建立井下救灾基地,准备救护器材,建立通信联系。
②经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③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5.2.3.4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大队的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或应急预案。
(4)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它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6)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①参与救援指挥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
②与大队长一起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③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事故救援的进程。
④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队工作的领导。
5.2.3.5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2)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3)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①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救护队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②到达事故矿井后,组织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订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战斗任务。
③在救援指挥部尚未成立,无人负责的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矿井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或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立即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④向小队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注意的事项等。
⑤在救护工作过程中,始终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⑥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救护队协同救援。
5.2.3.6副中队长职责
(1)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救援装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责任是:
①在事故救援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②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救援和现场情况。
5.2.3.7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1)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2)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
(1)协助中队长作好处理事故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订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记录事故救援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工作的指挥责任。
5.2.3.8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①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救援行动,带领全小队完成救援任务。
②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矿井概况,事故简要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
经采取的措施等。
③向队员布置救护任务说明灾情类型、与其他队的分工、任务要点、行动路线、联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
④必须保持与上级指挥员或救援指挥部经常联系。
⑤带领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⑥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的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⑦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和本人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⑧出现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带领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⑨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经检查气体情况符合安全规定,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口具的)地点。
⑩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指挥部)报告灾区状况和小队任务完成情况。
5.2.3.9副小队长职责
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5.2.3.10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技术学习,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①在事故救援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②了解本队的救援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
③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④在行进和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⑤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时及时报告小队长。
⑥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⑦撤离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6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6.1工作规范管理
6.1.1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6.1.2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岗位责任制、值班工作制度、待机工作制度、交制度、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考勤制度、战后总结讲评制度、预防性检查制度、内务卫生管理制度、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车辆管理使用制度、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评比、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6.1.3救护队应建立以下牌版:“队伍组织机构牌版”、 “服务矿井交通示意图” 、“主要技术装备管理牌版” 、“值班工作安排牌版” 、“事故接警电话记录牌版” 、“救护队伍营区管理分布示意图”、“竞赛评比检查牌版”等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