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山西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保捱科技网
山西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 • 【公布日期】2011.08.22

• 【字 号】晋政办发[2011]71号 • 【施行日期】2011.08.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山西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

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1〕71号)

各市、县,省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林权争议,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现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山西山西省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为准绳,公正及时调处各类林权争议,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处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林权争议调处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按照相关程序调处。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林权争议调处既要客观分析当时的历史条件,注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3.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林权争议调处要积极引导争议双方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主动协商。

4.坚持保护资源、方便经营。林权争议调处要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便于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

5.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林权争议调处由各级总负责,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任务。本行政区影响重大的林权争议,上一级可以直接受理或指定下级调处。省直国有林场与当地市县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县牵头组织调处,省直国有林局、林场积极参与,初步达成协议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积极给予调处。 二、调处程序和依据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调处林权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仲裁委员会提交《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和有关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林业主管部门或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及时组织调处。

(二)调解和仲裁。林业主管部门或仲裁委员会在征得争议双方的同意后,对林权争议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并附图,调解书和附图应当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分别签字(章),加盖林业主管部门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报同级备案,并通知当地和

村民委员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也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县级依法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如争议不属于本级管辖,要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

(三)登记和发证。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或者人民下达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等,及时组织勘定林业权属界线,依法办理林地和林木权属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调处依据。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县级发放的《荒山使用证》和《小流域治理证》;二是县级以上按照有关法规和征收、征用、赎买或划拨林地的批准文书;三是各级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四是各级人民下达生效的裁定、判决;五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能够确定林地林木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林权认定和处理方法

(一)权属证件认定。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林业“三定”时期是我省稳定山林权属的重要历史界限和界限,期间颁发的林地林木权属证件原则上予以维护。如遇到“三定”初期与后期发放的林权证属同一林地而林权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除后期发放的证件为纠正错误外,应以首发证件为准。

(二)林权范围认定。原核发的林权证四至较大,其范围内又有多个不同权利人的林地,如各自的林权林地面积清楚的,在林权证填写的四至内,重新落实不同林权权利人的林地四至;如林权权利人原林权证填报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在确认四至后重新核实面积,并分别颁发林权证。

(三)“四荒”拍卖造成林权问题的处理。上世纪九十年代拍卖“四荒”时,未经林地权利人同意,把国有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属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应退还原林权单位;属于宜林荒山,未

造林的退回原林地所有单位,已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所有,林地所有权归原林地权利人,林地使用期由双方协商,至少应保证造林者享有一个轮伐期的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四)户口迁移造成林权问题的处理。户口迁到其他农村的,如果落户村未再分给自留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原自留山和家庭承包林地仍可继续经营,否则交回原集体;户口迁到小城镇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已承包林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流转。

(五)移民并村造成林权问题的处理。经批准,整村搬迁形成的“空壳村”,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村集体所有;移民搬迁到一个村或几个村的村庄,林地所有权按人口比例归属移民搬迁后的村庄,原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林地、拍卖山林等不再变动;自主搬迁的零散迁移户,按照前款处理。

(六)租赁或划拨林地造林问题的处理。国有林场租赁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善的要完善,双方有异议的协商解决。划拨给国有煤矿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和灌木林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归国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灌木林地、河滩地,交由煤矿造林或实行煤矿与集体合作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按协议比例划分。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乡要逐级成立林权争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林业和国土、农业、畜牧、水利、民政、信访、、司法、档案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林权争议处理工作。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排查,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各类林权争议,做到组内争议不出村、村内争议不出乡、乡内争议不出县、县内争议不出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对比较复杂的矛盾争议实行各级领导挂牌包案,每宗争议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一包到底,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重点督办,限期销号。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不得形成新的矛盾争议。

(二)严肃法纪政纪。林地林木权属发生争议后,不得进行与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进行流转;不得颁发林权证;不得在争议林地林木范围内抢砍林木、抢占林地。若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林权争议处理期间,伪造、变造、涂改林地林木权属凭证,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林局、林场与集体、个人发生林地权属争议的,村集体应当暂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调处林权争议,如果强行分配争议林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