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3.2.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3.2.3职责
3.2.3.1 安全消防处职责
3.2.3.1.1 检查、监督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
3.2.3.1.2 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负责紧急抢救并提供相应的防护器材。 3.2.3.1.3 负责对进入受限空间区域进行含氧检测分析,并对检测情况负责。 3.2.3.2 车间单位职责
3.2.3.2.1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及审批工作。
3.2.3.2.2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及检查工作。
3.2.3.2.3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化验分析样品采集部位的确定,与化验室共同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3.2.3.3 施工作业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进入受限空间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3.2.4 工作程序
3.2.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范围
3.2.4.1.1 进入生产装置的各类塔器、反应器、分离器、加热炉、釜、仓、物料罐等设备容器;
3.2.4.1.2 进入粗苯罐、焦油罐、氨水罐、煤气储柜等贮罐;
3.2.4.1.3 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沟、槽、池、坑、涵洞、下水井(道)等封闭及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3.2.4.1.4 其它部位及场所:如锅炉、烟道、管道等。 3.2.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危害识别
3.2.4.2.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的客观状况及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不同的作业内容,应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4.2.2 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是同一单位的,危害识别报告由受限空间所属单位负责进行评估。
3.2.4.2.3 当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且作业内容与设备所属单位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相关联,危害识别报告的作业程序由作业单位提供,受限空间所属单位负责进行评估。
3.2.4.2.4 当作业单位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且作业内容与设备所属单位的工艺、设备的安全不相关联,危害识别报告由作业单位负责进行评估。
3.2.4.2.5 危害识别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消防处人员留存联上,另一份附在作业负责人留存联上。 3.2.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3.2.4.3.1 作业负责人向受限空间所属单位的运行部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3.2 安全消防处人员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化验室在2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安全消防处人员根据化验分析或检测数据办理相应等级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将分析报告单或检测报告单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消防处人员留存联上。
3.2.4.3.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车间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生产调度中心、安全消防处人员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作业负责人在“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栏”内签暑意见;安全消防处人员在“安全消防处人员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安全措施
的具体落实人员对安全措施的正确落实负责,并在“确认人签名”栏内签名确认;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3.2.4.3.4 进入受限空间的监护,由受限空间所属单位在作业前30分钟与安全消防处消防队联系。消防队应提前到达现场,并提供专用防护器材,落实监护任务。
3.2.4.3.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车间负责人、安全消防处人员对现场安全情况共同进行确认后,共同签名确认。 3.2.4.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2.4.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当作业内容发生变动,对作业许可证需作修改时,修改内容应经审批人同意,并签暑审批意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3.2.4.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安全消防处监护人员存档,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3.2.4.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姓名必须与证上的相符。
3.2.4.4.4 停工大检修装置的塔、容器、油罐等受限空间,与系统之间采取了有效的隔离措施,受限空间内介质首次应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每间隔2小时一次的分析方法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检测。
3.2.4.4.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施工周期。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间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当作业連续中断四小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4.6 停工大检修装置的塔、容器、油罐等受限空间,与系统之间采取了有效的隔离措施,经吹扫、置换合格,且不可能再有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施工周期内有效。
3.2.4.4.7 一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只允许在一处作业,不得多处施工。
3.2.4.4.8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化验分析数据和便携式检测仪检测数据的有效时间为4小时,两者以化验分析数据为准。当需要使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检测的,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其它补充措施栏中加以说明。3.2.4.5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监护人的要求
3.2.4.5.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护,由作业区域所属部门负责。安全监护人员应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工艺流程,懂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应密切观察被监护人在塔、容器、管道等内的动态作业安全情况。安全消防处派人参加监护,并负责紧急抢救工作,与被监护人之间约定联络信号,提供作业所需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 3.2.4.5.2 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如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拒绝监护,并报告上级。 3.2.4.5.3 安全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掌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数,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不得参与与监护无关的施工作业。
3.2.4.5.4 安全监护人有权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如发现违章,应立即制止其作业。
3.2.4.5.5 安全监护人要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3.2.4.6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要求
3.2.4.6.1 持有经过审批同意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6.2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当发现现场安全措施与“进
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所要求的内容不符时,不得作业。
3.2.4.6.3 在未取得安全监护人同意前,不得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3.2.4.6.4 对安全措施未落实,违反本规定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作业。 3.2.4.6.5 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得作业。
3.2.4.6.6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3.2.4.6.7 服从安全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安全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2.4.6.8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安全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3.2.4.6.9 禁止携带作业工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内。 3.2.4.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3.2.4.7.1 安全消防处指定专人对安全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逃生和救护方法等。
3.2.4.7.2 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受限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标示牌。
3.2.4.7.3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在开关上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3.2.4.7.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取样、分析、检测工作,应在半小时内完成,并出具分析、检测报告单(分析数据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正常生产时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随即作废。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时重新办理相应级别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2.4.7.5 各罐内的采样点应在下风方向人孔口内侧,具体采样点数由罐区所属单位根据实际安全需要确定。质管中心采样人员在采样时应将采样皮管伸入人孔2米以内。
3.2.4.7.6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3.2.5 检查与考核 3.2.6 支持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