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资产的评估管理,保护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资产,是指有价值的经济性质的物事物,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财务资产。
第三条 国家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由国家财政部和其负责管辖的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力求合理性、精确性、及时性。
第五条 对有资产进行评估,应使用会计准则规定的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有资产评估原则、标准和准确的资料,给出财务评估报告。 第六条 对于有资产的识别和估量,应进行如下措施: (一)确定有资产的分类和形态;
(三)识别和估量有资产的重新计价和预期收入; (五)识别、估量和估算有资产的残值。 第七条 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估目的; (四)有资产的估价;
第 管理有资产评估结果,应及时将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和成本历史信息进行定期维护和共享处理,以了解有资产评估结果。 第三章 有资产的保全及检查
第九条 为保护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有资产应建立有效的保全机制。 第十条 有资产的保全应注重以下内容: (二)定期检查有资产; (五)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
(六)在失窃、损坏等意外情况发生时,立即做出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