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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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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 土地法

(1) 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内涵: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特征: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

2、 土地法学

(1) 土地法学的概念 :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2) 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

(3) 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3、 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1) 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

(2) 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4、 土地基本国策

(1) 土地基本国策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及地方各级指定、实施其他具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2) 基本国策表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5、 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土地法律关系是一定的

土地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1)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 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3)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4) 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为其前提。2、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1) 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控制。(2) 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3)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三)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土地法律关系直接参与者,通过某种法律事实,取得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农民集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指向和目标。

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一般分为两类,即行为和事件。

1、土地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事实。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与司法行为。

2、土地法律事件: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六、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一)所有权

1、概念:所有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性质:全面性,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整体性,统一的支配力;弹力性,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恒久性,永久存续性。(二)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内容: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四项权能:

占有权能:指所有人对于土地在事实上的掌握和控制的权能,是行使所有权其他权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的权能。

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人依法所具有的收取土地产出的权能。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进行处置而决定土地命运的权能。(3)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1、 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4)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条件:

1、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有土地,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在国有土地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上,既可以直接行使有关权利,也可以授权地方行使。

2、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5) 国家土地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承继、没收、征收、依据的规定直接取得、征用

2、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权能可分离性;移转中的单向流入性

3、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国有土地的利用实施规划、控制、调节、组织和监督,采取一系列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管理。

(6)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1)要求县级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用设施进行农业生产。

(3)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4)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镇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七、土地使用权

(一)1、概念: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2、特征: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双重性;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完全性;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性。

3、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部分处分的权能(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含义:指农民集体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权利。

2、特征:

(1)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性质不同,使用权取得方式和程序以及法律认定形式不尽相同。

(2)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承担保护土地和依约定用途合理利用的义务。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保护的监督权利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含义: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2、特征:

(1)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 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经营土地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是以土地利用的性质以及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为前提;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单位或者个人。(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

3、法律关系:指土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为土地承包经营,依法律和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1、概念: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2、体系: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1、土地利用计划涵义:土地利用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2、体系:按时间可分为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1)中期土地利用计划,一般指五年计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阶段性实施计划,尽量和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相对应。该项工作可分三个阶段完成:计划编制阶段、计划审批下达阶段和执行阶段。

(2)年度用地计划,是指以一年为期的计划,是中期用地计划的具体化。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涵义:指国家对土地利用活动实行宏观控制的一项措施,也就是国家通过编制计划和下达控制指标,宏观地指导和约束人们有计划地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把土地利用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的一项宏观措施。

4、内容:计划编制、指标下达和计划实施九、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一)建设用地

1、概念: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2、分类:

(1)按土地利用性质: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2)按其隶属关系: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

(3)按建设项目规模或总投资的大小: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和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4)按建设使用的期限: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

3、特点:建设用地有非生态利用的特性 ; 建设用地的可逆性差 ;建设用地对区位的选择性强 ;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价值高(二)国家建设用地的收回:

1、含义: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原批准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它既是国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行为,也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

(2)其适用的对象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3)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原因(4)在程序上必须经过法定的批准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1、概念:指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所占用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城镇以外我国广大农村和集镇建设用地的统称。2、种类: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宅基地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特点:乡(镇)村建设所占用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用地项目多、规模小、数量大、计划性差(四)农用地转用

1、概念: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的行为。2、法律特征:

(1)农用地转用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2)农用地转用是行政行为,是的专有权力。(3)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4)农用地转用必然引起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

(5)农用地转用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惟一法律途径。(五)土地征收

1、概念: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2、特征:

(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2)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3)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4)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5)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六)土地征用

1、概念: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理补偿为条件,依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2、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

(1)两者相同点:都是以公共利益为条件,运用国家强制力,经过法定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2)两者不同点:在词义上表现的性质不同;在法律上追求的目的不

同;适用条件不同;补偿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3、临时用地

(1)概念:指工程建设施工或地质勘察勘测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特点:

1 它是基于国家建设临时需要而使用土地的;2 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3 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4 临时用地的期限较短;

5 临时用地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的,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及时归还

(3) 范围:

1 建筑施工的临时用地

2 埋设地下或者架设空中管线工程时的临时用地 3 地质勘探中的临时用地4 选址勘测的临时用地 5 其他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4)

1 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3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10、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1) 土地有偿使用

1、 概念:土地有偿使用是相对土地无偿使用而言的,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付出一定代价。2、 土地有偿使用的意义:

(1)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可以保证土地所有者国家或农民集体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3)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仅能使国家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使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在资金上得到可靠保证。

(4)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可以使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情况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充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

(5)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对不同等级的土地按不同标准收税(费),可以有效地贯彻城市发展方针,促进城市人口合理分布和城市用地的合理化。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出让方的权利:继续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监督检查权;请求行政处分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权;请求违约赔偿权;提请仲裁或起诉权。

(2)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向受让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保证受让方取得应得权利。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受让方的主要权利: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财产权;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权;请求违约赔偿;提请仲裁或起诉权。

(2)受让方的主要义务: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按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用途变更时,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返还土地;接受出让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对合同争议所作的裁决。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1、概念: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的区别: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创设财产权的行为,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移财产权的行为。(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出让金与转让费的构成及反映的关系不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对国家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出让土地使用权整块转让(宗地转让)的条件: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后,方可转让。

(2)成片开发土地转让的条件:按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出让土地分割转让的条件:应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者为经济组织或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法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

1、概念: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2、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是出租人和承租人。(2)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是租赁。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起出租。

(5)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一种继续性的经营行为。(6)土地租赁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3、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转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2)出租人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而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出租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出让金,并依照法定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法律上是可以转移的。

(6)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五)土地使用权抵押

1、抵押权的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作抵押物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2、抵押权的基本特征:(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权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而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为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权的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指抵押权之标的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也即土地使用权人为筹措资金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抵押给贷款人的行为。

5、特点: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法律要式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是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标的物的特殊性。[案例分析]

某市一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便打算将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别做如下处理:一是为赊购产品,将1.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产品供应方;二是想私下将1.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给公司职工张某等四人,协议出租期为50年。张某等四人可以该公司拖欠其本人的工资抵交土地租金。[问题]

1、该企业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2、该企业私下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是否合法?

3、如果该企业私下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将如何处罚?

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是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企业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经过市、县批准后才能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才能在债务到期时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2、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条件相同。所以,该企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后才可以出租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3、关于私下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如果该企业未经依法批准抵押和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 概念: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2、 内涵:土地用途管制是一种土地利用约束机制;必须经过一定的科学程序和法定程序,确定土地的具体用途;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许可制;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责任

3、 意义:促进土地利用的科学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经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特点: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稳定性;优化性;层次性

5、 原则:统一管理和分级管制;保护耕地;因地制宜;动态平衡;公众参与;可操作性

6、 目标:土地利用整体效率最大化;协调“吃饭”与“建设”的矛盾;消除土地利用中不利的外部性影响,保护环境,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12、 耕地保律制度1、 耕地保护的概念

(1) 耕地的概念:指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休闲地(轮歇地),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

(2) 耕地保护的概念:指人们为了保证耕地的永续利用和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所采取的措施,是指对耕地及其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的保护。

2、 耕地保护内容:

(1) 耕地数量的保护:

1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 节约用地,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减少耕地占用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2) 耕地质量的保护:

1 禁止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毁坏农田的行为。

2 鼓励改良土壤,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防止污染,维护和提高农田生产力。

3 保护和利用耕地耕作层,减少耕地占用的损失。4 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应与生态保护相结合。13、 土地税费法律制度(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概念: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2) 法律特征:土地出让金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以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交付义务人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2、 土地收益金

(1) 概念:指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批准用途进行经营的,以及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3、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 概念: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或省级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2) 土地

1、 概念: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2、 特征:其征收对象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其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其征收机关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其税收是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价格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14、 土地行政执法

1、 土地行政执法的概念:国家地政部门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 土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 实体要件:

1 主体合法—主体必须市县级以上地政部门

2 内容合法—在法律赋予或确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执法3 符合法定形式—凡是属于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生效

(2) 程序要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例如:地政部门在行使土地监察职责时,必须依法出示国家统一执法的土地监察证件。(3) 土地行政执法的手段:

1 概念:指执法机关依法享有的保证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直接有效地得到实现的法律措施。

2 土地行政执法手段主要有:

行政决定:称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的具体的、单方面的并能直接发生行律效力的决定。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的实施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为。

土地行政强制执行:指地政部门为保障土地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5、 土地监察和土地督察1、 土地监察

(1) 概念: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2) 特征:主体具有特定性(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部门);对象具有广泛性(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及国家行政人员);内容具有专项性(监督检查和行政制裁);措施、程序具有法定性

2、 土地督察

(1) 概念:是对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等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行为。

(2) 性质:是一种专门性的特殊行政监督制度(3) 特点:直接授权、层层代表;各地派驻、垂直监督;统一分编、财政拨款

3、 土地督察与土地监察的关系

(1) 主体方面:土地监察主体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督察主体则是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各地区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国家土地督察专员。

(2) 客体方面:土地监察的对象是管理相对人(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地方各级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督察的对象则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3) 职权方面:土地监察职能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土地督察职能权限为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土地督察不具有处罚权。

16、 土地行政调处与诉讼(1) 土地争议概述

1、 土地争议的概念:即土地纠纷,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使用土地过程中或者土地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或者土地管理机关同相对人之间产生的争执。

2、 土地民事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2) 土地行政调处

1、 概念:指土地管理部门为了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土地管理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原则:协商在先的原则;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依照法律,实行三兼顾的原则;争取社会支持原则(3) 土地行政复议

1、 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土地管理相对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请重新处理,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或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活动。

2、 特征:复议主体的特定性;复议内容和范围的针对性;申请复议期限的限定性;复议范围的广泛性;裁定的明确性。注意:土地行政复议不适用于调解(4) 土地诉讼

1、 土地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由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2、 特征:

(1) 土地行政诉讼的发生,必须是在土地管理活动中。(2) 土地行政诉讼的提出,有特定的诉讼时效。

(3) 土地行政诉讼的管辖不是以被告所在地为依据,而是以被管辖的土地所属地区为依据。17、 土地法律责任

(1) 土地法律责任的:

1、 概念: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2、 特征:

(1) 土地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

1 土地法律责任和适用的范围及尺度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加以规定。

2 土地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3 土地法律责任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运用

4 土地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并实施法律制裁。

(2) 土地法律责任的特有特征:

1 土地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

2 追究不同性质的土地法律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措施有所区3 追究不同性质的土地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程序各个相同

4 土地法律责任集中表现违反土地法规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中,有的涉及土地所有和使用关系相关连的

权利与义务,也包含有追究土地法律责任的规定。(2) 土地违法

1、 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

(1) 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2) 土地违法是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3) 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2、 土地违法构成:(1) 土地违法客体(2) 土地违法客观方面(3) 土地违法的主体(4) 土地违法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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