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普通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 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普通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平安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平安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平安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普通事故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平安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举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平安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举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光。
在对事故主要缘由基本调查清晰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举行汇报,时光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普通事故:向集团公司平安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与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与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与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与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与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状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缘由和教训; 3. 领导提出看法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监事职责 会议须知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