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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江西)

来源:保捱科技网
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原下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2012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doc

     江西省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防办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民用建筑类型一类国家级

防空重点城市

二类国家级

防空重点城市

三类国家级

防空重点城市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
收费标准

(元/平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米)

收费

面积

收费标准

(元/平米)

收费

面积

1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22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21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18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1480-168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
2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22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21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18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1480-168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
3新建9层以下、民用住宅以外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22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21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18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1480-168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
备注:一、执收单位: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二、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南昌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九江市、鹰潭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新余市、宜春市、抚州市。

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南昌、进贤、安义、湾里、贵溪、瑞昌、丰城、樟树、南康、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都昌、星子、浮梁、湘东、安源、德兴、横峰、万年、婺源、鄱阳、余干、吉安、吉水、井冈山、于都、定南、信丰、石城、会昌、高安、南城、金溪、崇仁、南丰、武宁、修水、余江、莲花、上栗、芦溪、上犹、崇义、安远、全南、宁都、寻乌、永丰、新干、峡江、遂川、安福、万安、永新、靖安、奉新、上高、铜鼓、宜丰、万载、分宜、乐安、广昌、宜黄、黎川、共青84个县(市、区)。

其中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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