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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保捱科技网
附件1

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济南高新区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制定了《济南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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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节能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降耗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高新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和单位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论证、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新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工程补助,节能技术支撑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其支持范围: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重点扶持工业电机、窑炉等高耗能设备的节能降耗改造;

2、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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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项目;

3、绿色照明; 4、清洁生产;

5、奖励区内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6、高新区确定的其他需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支持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支持单位或企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补助,二是贷款贴息。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区内重点节能项目,主要采用贴息方式,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根据贷款情况确定;对投资少、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高新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现有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节能降耗项目,比省标准节电、节煤、节水或节油5%以上;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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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4、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5、三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5、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 根据国家、省、市产业要求,承担项目企业需根据高新区年初申报项目通知要求,提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重点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对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列入高新区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项目,要完善各种前期手续,并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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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责任书,报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项目拨付节能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节能专项补助资金后,按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在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2、已享受资金补助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缴纳税金等)连续三年徘徊甚至下降的;

3、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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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作为企业今后申请使用该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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