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问题探讨
金融控股公司是随着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进程而出现的一种新的集团组织形式,也是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主要途径。然而金融控股集团是一柄“双刃剑”,发展得当能充分展现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优势,发展不得当将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殃及。
标签:金融控股;风险;竞争;管理
1 引言
目前我国存在形式各异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理论界已达成共识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综合经营的主导形式,而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出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业将实现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重大转型,可以预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的浪潮将会愈演愈烈。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等外部因素的滞后以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处于探索阶段,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隐藏着一定的风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管理体系将有助于我国金融稳定发展。
2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集团。判断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
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条。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集团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集团。从总体上看,我国(准)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组建的(准)金融控股集团。
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集团均在此列,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对其多元化业务发展一直严格控制,但是不少金融机构还是利用各种机缘曲线实现多元化经营,同时的默许(甚至鼓励)也是它们发展的重要原因。
(2)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体组建的准金融控股集团。
该类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体而形成。近年来,由于对投资参股金融业放松,大型国有企业纷纷进军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许多大型国企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但均没有被直接批准成立正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山东鲁能集团已经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成为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第二大股东,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雏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红塔集团、华能集团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行业同时投资的发展格局。但是,目前对金融业投资额较大的几家企业集团,尽管已投资多个金融机构,但仅仅停留在投资入股阶段,获取财务收益往往是他们投资的主要目的,我们称之为“参股金融业”(准金融控股集团)。
(3)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组建的准金融控股集团。
近年来,一些大型民营企业也进军金融业,有些已经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如四川新希望集团目前已经成功持有中国民生银行 9.99%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同时新希望集团还参股民生证券,也是中国民生人寿保险主要的发起股东,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已经形成。当然,由于方面的,加之民营资本的规模有限,民营企业集团往往以“参股金融业”方式进入金融业,像希望集团、万象集团、泛海集团等,只能称之为准金融控股集团。
3 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主要风险分析
(1)资本金不足的风险。
资本金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缓冲器,是金融机构债务的最终保证。金融机构属于高杠杆行业,维持最低资本保证,对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金融各行业发展的“瓶颈”。
(2)双重财务杠杆风险。
巴塞尔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定义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双重财务杠杆行为:在金融控股集团内由母公司发行长期债务筹集资金,并将筹集的资金以股本或其他法定资本要素的形式注入金融子公司,这样的交易行为被称为双重财务杠杆行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时常出现母公司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借款向其子银行注入资本金,虽然双重财务杠杆融资为金融控股集团财务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但是同时也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3)关联交易引致的风险传染。
由于金融集团本身经营的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集团的内部关联交易更有可能将原本由集团内某个子公司承担的风险传递到其他子公司,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当金融集团中非银行子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就会将对该子公司的不信任扩大至整个金融集团,出现争先恐后从集团的各子公司挤取属于自己资产的情况,如银行挤兑和基金赎回等现象。因此,金融集团内部的危机传染正是通过市场参与者对集团内某个子公司的信心危机扩大为对整个集团的信心危机而起作用的。这种由内部关联交易产生风险的放大机制使得金融集团有可能因为其一家子公司的破产而导致整条资金链的断裂,使整个集团都陷入困境。同时,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庞大,其业务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国家,若金融集团倒闭,将会对一国甚至全球金融体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4)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立法严重滞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进行依法监管。银监会、、各监管一段的分割状态已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随着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法律与监管问题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最重要的潜在风险,特别是投资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防范问题。
总之,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一个逐步走向成熟、规范和逐步走向开放的时期,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主体行为的不成熟性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一般风险分析的角度来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信用风险。而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为表现形式的市场风险也将随着我国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日益凸现。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李昕.合并报表和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J].金融会计,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