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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来源:保捱科技网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集体讨论制度由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 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 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 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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