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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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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交通部(已撤销) 1994.09.10 1994.10.01 交基发〔1994〕906号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部门规章 失效 正文:

----------------------------------------------------------------------------------------------------------------------------------------------------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0日 交通部)

第一条 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 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梁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 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安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第七条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桥梁工程的桥位方案及桥型比较方案;桥区航道、港口、航运现状及其发展规划;桥区水道建桥前后河床、海床的演变分析;桥位方案的通航要求论证;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依据;通航净空标准和通航孔布置的论证;桥区通航条件、航线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第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由桥梁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乙级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委托《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编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和有关航道、航运、港航监督部门的专家参与桥梁预可行性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等会议。

第十条 跨越长江、黑龙江干流、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国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线)、架空电缆等其他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由拟建建筑物所在部属航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参照上述条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备。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颁布地方航道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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