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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山地震到汶川地震看我国信息公开

来源:保捱科技网
2010年12月情报探索第12期(总158期)

从唐山地震到汶川地震看我国信息公开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信息公开

信息

法制化

唐山地震

汶川地震

文章编号:1005-8095(2010)12-0027-02

中图分类号:D922.19

文献标识码:A

婷尹向兵

合肥

合肥230031)(安徽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230031)

要:通过对唐山地震和汶川地震信息发布的比较,来说明我国信息公开的发展脉络。分析目前我国信息公开存

在现今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展的时代,对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制定出台了68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我国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信息公开提升到一个相当的高度。虽然我国的信息公开化起步比较晚,但其发展速度是十分迅速的。我们可以从两个典型的例子(唐山地震和汶川地震)来看我国信息公开的发展。1两次地震的信息公开实例1.1唐山地震实例

1976年7月28日,河北唐山发生了大地震。第2天,《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统稿对这一灾难进行报道,其标题为《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路线指引下发扬人定胜天的精神抗震救灾》[1]。一般来说,每当灾难发生时,受众都想尽快了解这场灾难造成的破坏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等;同时及时和如实的报道也便于灾区尽快得到救助或防范灾情的扩大及再次发生。可是,这则消息对地震灾情的报道却较为简约,导语上只有十几个字的概括陈述作为新闻由头,而对受众最为关心的受灾情况,如房屋倒塌多少,死亡多少人讳莫如深,只字不提,只有一句“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重点却放在人与灾难作斗争上,即放在毛、党和各级领导如何关怀灾区人民,如何带领灾区人民抗灾救灾方面。灾情被隐瞒了,受众对这场地震的知情权被媒体无情地剥夺了。直到事隔3年之后的1979年11月17日至22日召开的我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才首次披露唐山大地震的具体死亡人数。于是会议闭幕第2天即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来自此次会议的新闻《唐山地震死亡24万多人》[2]。这条轰动全世界的新闻在人们几乎快要对此事渐渐淡忘的时候才姗姗来迟,新闻变成了不折不扣的“旧闻”。1.2汶川地震实例

收稿日期:2010-02-24

2008年5月12日突然爆发的四川特大地震,以汶川为中心,6级以上震波区覆盖整个四川西部[3]。在

汶川地震的当天,我们就从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中看到了关于地震的最真实的报道,震区每天的天气、救灾情况、死亡人数等都有媒体不间断的报道。可以说是每天更新,每时更新。此次地震我国信息公开程度、及时程度都是唐山地震时所不能及的。2我国信息公开的发展

从前面列举的2次地震信息发布的实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我国信息公开不论是在及时性还是在准确性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且我国信息公开也逐渐向法制化发展。这不仅使信息公开更加透明,也使信息的公开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4]。

2.1信息公开更加及时

唐山地震的死亡人数在震后3年才首次报道,而汶川地震死亡人数以及救援情况却是实时报道。从这可以看出我国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汶川地震仅仅不到半小时,很多人就在网络上看到了关于汶川地震的报道。国家总理也在震后十几分钟就踏上了赶往四川的飞机;而且四川电视台也在震后24小时不间断的播报震后的情况。我们随时可以关注震后灾区的情况,对灾区所发生的事情以及救援情况有所了解,为救援工作争取了时间。这些都是唐山时期所不能比的。2.2信息公开更加透明

做到实时播报也就是做到了信息透明化。建立透明,加强信息发布,并不意味对和放任自流,无所作为。作为公共危机的综合管理者,地方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新闻传播和社会舆情进行评估,防止个别媒体出现失实报道、煽动报道,防止网络、手机短信上出现不负责任的传播内容[5]。在汶川地震中,我国及时有效地播报震后情况,这就有效地阻止了信息的失真和谣言的传播。

突发事件发生后,通常都会在不同的范围里有

作者简介:周婷(1981—),女,情报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尹向兵(1981—),男,硕士,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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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流言甚至是谣言出现。因此,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后,要立即提供全面、真实的事实,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反复传播,务求覆盖受谣言影响的所有受众。对于有意散布虚假信息或歪曲事实的人士和媒体,要及时采取警告甚至严厉的法律手段[6]。

2.3信息公开有了法律的保障

2008年5月1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条例》的正式施行,首次从法律上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机制等重要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使广大群众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能够一目了然[7]。

3现阶段我国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虽然现阶段我国信息公开化已经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各级信息公开实践与创新的效果看,信息公开促进了依法行政,拓宽了公民的监督渠道,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树立了在公众中的新形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信息公开还处于实践初期,一些配套改革尚未到位,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制度缺失,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3.1信息公开还不够彻底

我国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机关,且大多处于封闭和闲置状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保密范围过于宽泛。很多政务信息(即便是没有必要保密的事项)一旦被贴上保密的标签,也会成为部门不公开的理由,导致许多信息被永久尘封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二是信息归属认识错位。很多行政人员认为,信息是行政的结果,当然归属于所有,有权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三是我国民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缺失。因为公众还较少地意识到自己才真正是信息的“最终所有者”,没有意识到垄断信息和随意伸缩信息公开边界是侵犯公民知情权[8-9]。3.2信息公开的渠道还较窄

向社会公开信息有2种方式:一是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但是在公开的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这一权利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10]。4对策

4.1促进观念的转变

除非是涉及或经济安全必须保密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文件只是信息公开的例外。保密信息,即使属于豁免公开的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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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机关仍然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个人申请获取信息无需申明理由。现代社会信息处理原则的确立,不仅是社会民主的体现,也是社会政治文明、行政理性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10-11]。

4.2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与社会公众和信息互动一般包含2个方面:一是凡是社会公众想了解信息内容,只要不违反保密法律,就有义务提供;二是凡是掌握的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社会公众信息,也应当主动公开。因此,信息公开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展:打破过去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打破过去信息公开的自上而下逐级下传的模式,实现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模式,提高内外沟通的效率。4.3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我国信息公开多局限于办事制度公开。因此,笔者认为今后其公开形式应是主动的公开。应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更多赋予公民对信息的请求权。积极建设“电子”,通过先进的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采用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提供自动化的信息,使公众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通过更便捷的途径了解信息,从而提高行政效能,改变行政机关与公众传统的交流方式,建构一个更富效率、更负责任和更有服务品质的。加快网站建设,发挥行政管理资源优势,努力构建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建立与公众的信息互动回应机制,提高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同时,以此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信息覆盖和扩散的渠道。

参考文献

[1]

全晓书.迟到了三年———唐山大地震死亡人数是

如何披露的?[EB/OL].[2010-07-21].http://news.china.com/

zh_cn/domestic/945/20060727/13499552.html

[2]周健.开放信息[N].人民日报,2000-03-22[3]苏咏鸿.我国电子政务万余网站服务百姓[N].人民邮电报,2005-05-05

[4]卫青.试论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J].铜陵学院学报,2008(3):60-61

[5][7][11]赖洪川.我国信息公开现状析———从董铭案谈起[J].新闻记者,2005(7):35-36

[6][9]诸松燕.我国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2003(3):31-33

[8]刘恒.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0]向佐群.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12]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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