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三章 思考题
1、FCA、FAS和FOB这三种贸易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A..他们的通关手续问题都是一样的。都是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付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是一致的。都是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
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情况下订立运输合同;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举例说明风险的提前转移和货物的特定化问题。
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例如指明哪些货物划归甲合同项下,那些货物划归合同项下。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
.6、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何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 意义: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③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④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案例分析题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了保险单,就以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 你认为卖方的抗辩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答:无道理。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题
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国内用户引进一套涤纶拉链厂设备,在合同条款中,对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
和制造日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也没有规定。该设备进口后,经多次安装,调试,始终无法正常投产,给国内用户直接造成近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外商见势不妙,就单方面中止合同,不辞而别,给中放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试分析发生本案的原因和我们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 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11、何谓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为什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
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同时,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必备的条件。所以,买方会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13、何谓过期提单?过期提单的效率如何?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收获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15、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单据有何区别?
(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认有或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的签发人对全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多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下的运输仅限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 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案例分析题:
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引起争议。你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试具体分析说明。
答:保险公司拒绝是合理的,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CIF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是以货在装货港装上船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该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前,所以保险利益归卖方,买方无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道理的。
5、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如何?为什么它在国际贸易中被
广泛采用?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意旨一项不可撤消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3信用证是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的作用:1对出口商的作用(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2)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3)可以取得资金融通;2对进口商的作用(1)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2)提供资金融通;3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凭相符单据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
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7、信用证付款方式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银行,保兑行,偿付银行,受让人
信用证结算关系包括以下5种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订立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基于合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依约既可只履行通知义务,也可依约成为保兑行或议付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通知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无条件付款关系。
案例分析题:
1.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已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付。试分析,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理?银行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判决正确。
2.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 分期号 本票号 金额 到期日 1 AAA GBP××××.00 2006-1-1
2 BBB GBP××××.00 2006-2-1 3 CCC GBP××××.00 2006-3-1 4 DDD GBP××××.00 2006-4-1
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2006年1月1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3月1日、2006年4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付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无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付汇票。2006年4月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如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 试分析,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付? 答:.不能。这是因为,与UCP6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