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5 【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9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浙江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04 【实施日期】2011.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11〕91号)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 浙江省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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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和宁波海事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2 / 5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 各级和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或的有关领导担任,牵 3 / 5
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级和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有关决定,充分发挥领导职能。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4 / 5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
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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