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表 号:辽监统销字1号
填报单位(盖章):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制表机关:辽宁省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辽宁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辽统制字(2001)12号 项目 行政处罚机构及 重大处罚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适用处罚程序 处罚执行情况 处罚监督情况 执法人员 决定备案 申请法行政授权委托罚款 对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的 其 中 一般程序 院强制实当机关 组织 组织 处收缴 的处理 责任追究 应经依数 执行 际事罚上审简 法 上听证 人没没责责撤给给调收案罚款 报查易 强暂吊 报程序 当入自机 人 机 人 机 人 收收令暂吊行令销予予离缴件警 纠程 总 制申 执 扣销其 备其 目 备 违非停扣销政自处通行执执告履场库动总正序 执请 行 案 金 许许 案 案 法法产执执拘行罚报法知行收金履数 告 数 行 数 数 可可他 数 数 他 数 行 构 员 构 员 构 员 所财停照 照 留 缴 额 纠决批处岗证权程证 证 件 额 得 物 业 正 定 评 分 位 件 利 序 万万万万万单位 个 人 个 人 个 人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人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人 人 人 人 1 2 3 4 5 6 7 8 9 元 10 元 11 无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元 27 元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核表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行政处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是指截止年底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数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数,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是指符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标准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备案审查情况。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其中“听证程序”是指符合《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标准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执行情况”,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本统计年度内的履行情况,其中“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的情况;“执行数”,是指当年和本统计年度以前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数。
五、“处罚监督情况”,是指本统计年度内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
六、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和《行政处罚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的填报工作;县以上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七、《报表》每年度统计一次。县级法制工作机构和市工作部门于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报表》报送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八、《报表》中各项具体统计数目之间的联系主要有:1、第8+9+13+14+15+16+17+19项之和等于第7项;2、第11、12项的起数计入第19项; 3、第20项大于或等于第21项,第21项大于或等于第22项;4、第23+24项之和等于第7项;5、第24项大于或等于第25项,第25项大于或等于第26项;6、第2“罚款收缴”应为“罚没款收缴”,包括第10、11、12、27项;7、第31项大于或等于第3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