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其 它 部 分
平煤[2006]138号
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
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平煤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设备 采购 细则 通知 平煤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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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明确职责,优化流程,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所需设备选型准确、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服务优良,根据《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供应商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平煤〔2005〕41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安全费用、基本建设资金、自有资金等项目统一计划资金编制的所有设备。
(二)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煤矿安全生产设备。
(三)集团公司所属非煤行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改造设备。 第三条 暂未纳入集团公司设备统一采购管理的单位,参照本细则制定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在集团公司企管部和物资供应总公司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设备采购。
第二章 设备采购流程
第四条 计划编制上报
(一)每年8月中旬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牵头组织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设备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编制下一年度设备需求计划。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年度设备需求计划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定,于9月底前归口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上报的计划审核汇总,经集团公司战线领导审批后,于10月底前报集团公司计划处。
(三)计划处负责对上报的设备需求计划审核分类汇总,编制年度设备资金计划,于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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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按生产进度,计划处应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设备资金计划,于12月底前下达。其它各类设备资金计划最迟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下达。
第五条 论证、选型和上报
(一)资金计划下达后,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根据年度设备资金计划,按照归口上报、分类汇总的原则,在3月10日前将全年设备采购计划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进度组织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完成设备采购前的技术论证和选型工作,确定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汇总采购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定,并在3月20日前将年度设备采购计划报送物资供应总公司。
(三)归口上报分类原则:
1.综采综掘类设备采购计划报送设备租赁公司。
2.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发供电设备、车辆类采购计划报送机电处。 3.一通三防类设备采购计划报通风管理中心。
4.列入安全费用的设备采购计划,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安监局。 5.煤矿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单位设备采购计划报基建处。 6.洗选类设备及选煤厂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计划报质监中心。
7.未纳入上述范围内的设备采购计划,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归口上报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经业务主管部门归口审核后,煤矿通风、压风、排水、提升和机电运输等大型设备和大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选型,由机电处负责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定。
(四)报送物资供应总公司的采购计划应具备的条件:列入计划或计划处的计划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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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及参数、数量、到货日和使用时间,特殊要求,资金性质、计划文号和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论证意见或技术协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和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设备采购
(一)设备采购方式确定:物资供应总公司收到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分类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出采购方式建议,报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定和企管部备案。采购方式有以下6种:
1.重点、战略供应商采购:每年3月底或4月初由物资供应总公司牵头,组织召开重点、战略供应商年度设备采购洽谈会,签订采购协议,确定主要设备采购意向。年度内物资供应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采购协议在重点、战略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2.邀请招标采购:列入准入供应商管理的设备,物资供应总公司在准入供应商范围内实行邀请式招标采购。
3.公开招标采购:准入、重点、战略供应商以外的设备采购,物资供应总公司按照《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设备招标采购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平煤〔2005〕192号)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4.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加工设备的采购: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设备须经机电处审批。
5.议标采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设备,包括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个性化设备等,由物资供应总公司提出议标采购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议标采购。议标采购对设备生产厂家。
6.国债国补资金项目、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改工程设备的采购:物资供应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物资供应总公司提出委托招标采购方案,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企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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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急需的设备采购,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经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批准后,物资供应总公司进行采购;抢险设备经集团公司战线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物资供应总公司直接采购。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须在7日内补齐相关手续,报送物资供应总公司。
(三)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年度资金计划外的设备采购:须有计划处开具的计划联系单和集团公司机电副总经理批示,报送物资供应总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每月5号前集中受理,按批示采购。
(四)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接到物资供应总公司采购通知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并将技术协议送交物资供应总公司。
(五)物资供应总公司接到技术协议后,核对资金计划,在2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商务合同,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合同签订情况。
第七条 设备验收
(一)直达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设备:设备到货后3日内,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完成验收工作,使用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二)进入总库的设备:由物资供应总公司负责对设备的数量、外观、随机资料、证件等进行验收,并在2日内出具验收报告。
(三)设备安装调试: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使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出具安装调试报告,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报送物资供应总公司。
(四)业主单位在设备到达1个月内办完资产出库手续。 第 货款支付
(一)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要严格控制设备计划资金规模。在本单位单项年度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单台(套)设备采购价格超出计划规模5%低于10%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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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资金计划调整手续,并报送物资供应总公司。
(二)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单台(套)设备招标价格超过计划规模10%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三)物资供应总公司根据商务合同、设备、验收证明、资金计划或计划联系单等制作设备验收单据,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送交集团公司财务处和天安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送交机电处或设备租赁公司,业主单位据此办理资产出库手续。
(四)财务结算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设备招标采购实行统一付款的规定〉的通知》(平煤〔2004〕2号)规定,办理货款支付结算手续。
第九条 售后服务
(一)物资供应总公司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条款和设备配件供应要求。
(二)设备出现质量、技术问题时,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物资供应总公司,物资供应总公司于当日内联系厂家到达现场,与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共同处理。
(三)供需双方之间发生的质量、技术等纠纷,由物资供应总公司、质监中心等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章 设备采购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 (一)负责设备计划的编制、上报。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设备的技术选型和论证工作。 (三)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设备采购计划。 (四)负责设备技术协议的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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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设备到达现场的接货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出具本单位设备到货验收报告和安装调试报告。 第十一条 计划部门
(一)负责集团公司年度设备资金计划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外计划联系单的下发,并监督计划实施,负责组织年度决算工作,确保全年计划顺利完成。
(二)在使用单位单项年度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负责对单台(套)设备采购超限度的设备计划资金进行调整,接计划资金调整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批复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设备决算价以集团公司合同采购价为准。
(三)负责设备调整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
(一)负责组织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及时上报计划设备的选型和技术论证,推荐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设备,保证设备的通用性和先进性。
(二)负责对所需设备按生产进度提前一个生产周期书面通知物资供应总公司。 (三)负责设备计划汇总和审批,报送设备采购计划。 (四)负责设备技术协议的审定。
(五)负责组织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的验收,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要求。 (六)负责组织安排设备到货后的安装调试工作。 (七)负责超计划资金的申请调整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召开设备采购计划落实情况例会。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
(一)负责组织设备的洽谈、招标、议标、催货等采购工作。
(二)建立大型和成套设备到货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在设备管理信息网上通报设备到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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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三)负责签订商务合同和挂账工作。
(四)协调使用单位(或业主单位)做好设备到货前的准备工作。 (五)通知相关部门做好设备质量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设备供应商数据库、设备价格数据库和设备生产周期数据库。 (七)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设备的准入、重点、战略供应商的分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负责对采购设备的资质证件审查和采购设备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协助解决供需双方因设备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三)参与设备的质量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设备采购管理业务流程的监督,对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工会等部门对集团公司设备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等现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平煤集团公司。
第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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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2006]54号
签发人:马世志
关于印发《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平煤集团公司科技奖励办法》平煤(2006)110号,结合实际,特制定《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技 奖励 办法
河南平禹煤电公司办公室 200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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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公司广大职工自主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精神,结合平禹煤电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设以下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
(二)荣获上级奖励的科技成果,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科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四)知识产权成果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优秀论文奖;
(七)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八)社会科学成果奖;
(九)技术攻关协作成果、职工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奖; (十)青工创新创效活动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平禹煤电公司设立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煤电公司评委会),领导科技评审奖励工作。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和有关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副总工程师、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委员。公司科技办具体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评议审定时,可吸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煤电公司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科技办,负责对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类奖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初评。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完成时间界限,按当年发布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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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起始时间计算,两年内完成,并应用于实践,列入上级、集团公司、平禹煤电公司科研计划以及各单位科研计划并在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
(二)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奖分为科技进步特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科技进步三等奖四个奖励等级。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奖:
1.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同时
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技术改进或创造性贡献
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
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
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经营、管理、文教卫生等领域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的;
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质量、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领域中,做出创造
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7.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科普著作,对推动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广大煤炭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科技专著类: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等; (2)科技教材类:各类学校使用的科技类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等;
(3)科普图书类。
第五条 当年缓评的项目次年完成后可以继续申报;当年终审确定为不予奖励或不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规、质量与计量检测标准等各项法规的项目,次年不得再次进行申报。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一)特等奖:被列为平禹煤电公司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且通过省或行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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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的成果。
(二)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平禹煤电公司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三)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集团公司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平禹煤电公司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四)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平禹煤电公司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开题报告或计划任务书、科技合同书;
(三)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图纸及计算书);
(四)工业性试验报告(包括按技术考核试验大纲要求提出的测试项目记录、故障记录、检测报告、试验结果及分析资料等)。工业性试验不得少于三个月,推广应用成果应用实践一年以上;
(五)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报告; (六)技术评价证明;
(七)新产品试制成果和科技著作类成果除应报上述资料外,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新产品试制成果 (1)标准化审查报告;
(2)主要部件及整机型式试验报告、防爆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标志证书; (3)工厂施工研制报告(包括加工技术条件、关键工艺、元部件检验等内容); (4)试产情况、销售情况的资料;
(5)产品说明书,特别是安全仪器、设备应附使用维护说明书。 2.科技著作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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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评价意见(由申报部门提供,包括对著作内容、质量等方面的评价,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2)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并出具不少于三篇(件)的应用单位证明。
(3)发行量、再版次数或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指提供最新版本的科技著作样书)。
第 保密科技成果的申报,研制单位在申报时应向平禹煤电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保密要求,以便组织评审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果申报单位未提出保密要求,均按一般成果处理。
第九条 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必须是自鉴定或验收后应用实践半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和应用证明;
推广已有的科技成果,对同一项目,平禹煤电公司只奖励一次,即只对首次推广应用单位奖励一次,并出具相应的应用单位财务证明和应用证明,对涉及到安全、环保等国家法规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成果,同时还应出具技术、环境评价证明,证明其性能先进、功能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科学技术管理、质量、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采纳,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不得重复申报。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若某一子项目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应本项目外,还可地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但是,在总项目申报奖项时,应写明子项目的获奖情况;在对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包括子项目技术水平及效益等全部子项目内容)后再综合评审。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及奖金。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的研究、试制、投产、推广应用全过程中提供人力、技术、设备和经费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著作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与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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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生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题或关键措施的人员;
(四)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是对优秀科技著作的编著和出版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五)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奖四个获奖等级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特等奖2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7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并且要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的人员顺序一致。
(六)矿、处级(正、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成果研究,可作为主要完成人员申报奖励,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在申报书内附书面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每人每年最多可申报两项,总工程师最多申报三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申报时,应具有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其申报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是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奖励的科技成果,应是成果权属、主要完成者名额和顺序没有争议的项目,有争议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节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
为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和科技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平禹煤电公司各单位及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评审标准
(一)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评审标准
1.重视科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定期召开工作会,积极组织本单位科技工作战略的实施,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组织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2.建立健全科技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认真落实科技,编制科技计划和规划,保障科技投入,确保科技攻关项目顺利进行;
3.每年召开科技工作会议,表彰、奖励本单位科技成果及先进集体、个人; 4.每年获集团公司、平禹煤电公司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获得国家、行业、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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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者优先;
5.积极开展科普工作,重视学术交流。 (二)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评审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积极组织本单位科技工作战略的实施,成效突出的领导者;
2.积极参与平禹煤电公司、矿(厂、公司、医院、学校)科研攻关和技术改进活动,工作表现突出的科技工作者;
3.在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积极努力,按时完成各项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各单位按平禹煤电公司下达的申报指标统一组织上报。
第十七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单位科技工作年度总结材料; (二)科技投入证明;
(三)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
(四)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第三节 平禹煤电公司知识产权成果奖
第十 奖励范围
平禹煤电公司所属各单位持有或在职职工个人拥有,按申报起止时间计算,两年内取得,应用于平禹煤电公司生产实践,对平禹煤电公司的技术进步做出积极贡献,不存在权益纠纷的有效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成果等)。
对同一知识产权成果,平禹煤电公司只奖励一次,即对专利、商标被批准后取得专利证书或注册商标,成果在平禹煤电公司转化后奖励一次,但必须符合奖励条件。
第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专利被批准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平禹煤电公司所属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批准后,对成功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专利转化成果评审标准
1.一等奖:应用于平禹煤电公司生产实践,对平禹煤电公司的技术进步做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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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不存在权益纠纷,每项专利创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专利成果;
2.二等奖:应用于平禹煤电公司生产实践,对平禹煤电公司的技术进步做出积极贡献,不存在权益纠纷,每项专利创利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专利成果;
3.三等奖:应用于平禹煤电公司生产实践,对平禹煤电公司的技术进步做出积极贡献,不存在权益纠纷,每项专利创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专利成果。
第二十条 根据专利的开发、应用、创效等指标对专利转化成果进行评价;根据商标的代表范围、产品品种、市场效应、创效年限等指标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当年存在权属纠纷或发明益争议的专利和商标,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有权取消该项专利或该个商标的当年评奖资格。待纠纷和争议解决后,来年可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平禹煤电公司知识产权成果应以该项专利、该个商标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产生的效益作为该项专利或该个商标产生的效益申报。已获取其他科技奖的专利不能再申报知识产权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知识产权成果奖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平禹煤电公司专利奖励申报书》或《平禹煤电公司商标奖励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复印件
专利证书原件和商标证书原件在成果申报时与申报材料一并递交,经验证核实后原件返还申报单位和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商标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知识产权成果时,需出示合法的允许平禹煤电公司使用专利或商标的授权书。
(三)专利转化成果申报时,还要提供相应的实际应用效果报告、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计算,以及应用单位的财务证明。
第四节 平禹煤电公司青年科技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范围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生产、科研、设计现场工作满五年(包括五年)的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创造出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评审标准
(一)能解决现场技术难题一个以上(含一个),参与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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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以上(含一个);主持(主要参与)一般性技术改进项目两个以上(含两个);
(二)主要完成、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经营等中心工作的重大攻关项目,并获市、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获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以上(含一项)或取得专利一项以上(含一项)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三)主编并经国家正规出版技术论著一部以上(含一部);有多项学术成果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参与学术交流,并有创新见解;CN刊号的杂志上刊载专业论文一篇以上,在内资专业刊物上刊载专业论文两篇,主编出版专业学术论著一部以上(含一部)或以副主编名义编著专业论著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成功实施了多项医疗方面的技术改进,诊治疑难病症有显著效果,在行业具有领先水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从事教育工作者的,在本领域有独到的成功的教学方法,并且成效显著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青年科技奖,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推荐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待审验后原件退回);
(三)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刊载的杂志目录及文章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
第五节 平禹煤电公司优秀论文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
平禹煤电公司年度优秀论文是平禹煤电公司职工当年度在C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并且文章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技术性特点。其中,在CN、ISSN刊号上发表的论文具有优先权;自然科学类论文优先于其他专业类论文;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工程技术类论文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方面的论文。
第二十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在CN、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或在专著中被录用或在全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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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会议上参加交流,观点新颖,学术性、技术性特征鲜明,对实际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二)二等奖:在C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学术性、技术性特征比较鲜明,理论联系实际。
(三)三等奖:在C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或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参与交流,学术性、技术性特征明显,阐明了作者某种观点并与实际工作有联系。
第二十九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年度优秀论文要出具论文发表的期刊原件及目录和文章复印件(待审验后,原件退回)
第六节 平禹煤电公司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第三十条 奖励范围
在平禹煤电公司企业管理中,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管理、管理机制、管理模式以及企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提出并实践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开展管理创新实践活动,创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管理模式,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标准
创新成果已被本企业或本单位采用,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效益性,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和质量创新。
(一)创新性。即运用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理,实施过程的方法、步骤及其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在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一定的发明创造或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具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对企业管理某个方面具有指导作用。
(二)实用性。即选题能针对企业管理或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三)效益性。即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取得了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明显的经济效益;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综合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申报创新成果,一等奖应创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二等奖应创直接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三等奖应创直接经济效益3万元以上。
第七节 平禹煤电公司社会科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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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奖励范围
获准平禹煤电公司立项、实施的,在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的理论研究成果或应用社会科学理论指导、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用实践成果
第三十三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受到省部级表彰的研究课题,在全省行业、系统中交流推广的创新经验,研究课题实施后效果突出,解决了本企业的较大现实问题。
(二)二等奖:受到市级或集团公司表彰的研究课题、在市或集团公司交流推广的创新经验、研究课题实施后效果比较突出,解决了本企业的重要现实问题。
(三)三等奖:在平禹煤电公司交流推广的创新经验、研究课题实施后效果明显,解决了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现实问题。
第八节 技术攻关协作成果、职工合理化建议
与技术改进成果奖
第三十四条 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 (一)技术攻关协作成果:
1.技术攻关协作成果是由平禹煤电公司组织立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技术协作,围绕企业生产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并在解决某一个技术关键问题上实现二次创新的项目。
2.在突发性事件抢险中,由平禹煤电公司组织解决现场技术难题,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
1.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进行的技术改进、技术革新,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应用或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成果。
2.在提高产品质量、性能,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进行的技术改进、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成果。
3.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操作方法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4.对引进项目,经过消化吸收,实现国产化改造,改进国内现有设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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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九节 平禹煤电公司青工创新创效活动优秀成果奖
第三十五条 奖励范围
凡属平禹煤电公司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技术、管理、服务、营销等领域,当年度取得明显成效的创新创效成果或推广先进成果。
第三十六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成果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年创效益5万元以上。 (二)二等奖: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具有较大使用价值和一定的推广价值,年创效益3万元以上。
(三)三等奖: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年创效益2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的申报受理、初评,由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办统一协调,各业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根据成果的评审标准和条件及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成果评奖情况,报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审查,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一)科技进步奖、荣获上级奖励的科技成果、科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知识产权成果奖、优秀论文、青年科技奖的申报受理、初评由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办负责。
(二)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的申报受理、初评由企管处负责。 (三)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受理、初评由宣传部负责。
(四)技术攻关协作成果、职工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奖的申报受理、初评由工会负责。
(五)青工“创新创效”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受理、初评由团委负责。 第三十 各业务部门于申报之日起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或申报人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初评情况汇总后报送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汇总,然后上报给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会议进行复审、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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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终审。
第三十九条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各类奖项专业评审组成员要具有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人员,不代表原工作单位,只对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负责。
第四十条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各类奖项评审时,要坚持以下原则和制度: (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大公无私; (二)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
(三)保守秘密,评审结果、评审过程不得向外泄露;
(四)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参加本人的成果评审和表决,但是,可以向评委介绍情况,参与讨论,也可以参加本单位成果评审表决。
第四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各类奖项业务部门负责对本类奖项申报项目按照其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给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负责对项目初评
1.各专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要确定主要审查人员(即主审人员),进行
项目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项目是否按《计划任务书》和研究方案进行 ,资料是否齐备; (2)技术考核是否全面,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
能否验证成果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3)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何提高,技术、管理上有何创新,技术、管
理水平处于何种等级(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行业、省级先进等);
(4)组织推广使用的意见; (5)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6)初步评定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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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专业组评审会。首先由主审人员介绍该成果有关情况 ,评审人员对该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各专业组汇总后根据项目综合情况,确定奖励等级,然后报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
(三)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核实和综合审查,然后提交总工程师评审会议进行审议。
(四)总工程师评审会议终审评定平禹煤电公司二、三等奖科技成果奖励。同时,向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推荐科技进步特等奖及各类奖项的一等奖成果。
(五)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只对总工程师评审会确定推荐的一等奖以上的成果进行终审评定。
第四十二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各类奖项不能重复申报。如果重复申报,取消其奖励资格。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项,各自完成又分别申报各类奖励的科技成果,一般应合并评审,如果各有借鉴,又各有所长,将择优评审。
第四十三条 申报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资料、表格必须用A4纸打印,申报单位负责人(矿、或总工程师)和课题负责人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
(二)全部申报资料、表格均需使用平禹煤电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按顺序竖装成册;
(三)年经济效益或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必须经单位总会计师签字、财务部门和应用部门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二)申报资料内容不全,填报格式不符,内容缺项,手续不全的; (三)成果归属有争议的。
第四章 奖 励
第四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金额1.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金额1万元/项,三等奖奖励金额0.8万元/项。
第四十五条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奖励金额2万元/单位;科技工作先进个人奖励金额8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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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社会科学成果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奖励金额5000元/项,二等奖奖励金额4000元/项,三等奖奖励金额3000元/项。
第四十七条 技术攻关协作成果奖,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金额1500元/项,三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项,职工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成果奖,奖励金额500元/项。
第五十四条 优秀论文奖,一等奖奖励金额300元/篇,二等奖奖励金额200元/篇,三等奖奖励金额150元/篇,青年科技奖(每年不超过20名),奖励金额600元/人。
第四十 青工创新创效活动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金额300元/项,二等奖奖励金额200元/项,三等奖奖励金额150元/项。
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成果奖
(一)职务专利被批准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二)非职务专利被批准后,并在平禹煤电公司实施后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
(三)平禹煤电公司所属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批准后,对成功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元/件。
(四)专利转化奖励标准。一等奖奖励金额1万元/项,二等奖奖励金额800元/项,三等奖奖励金额5000元/项。
第五十条 各类科技成果的获奖项目以当年下发的奖励文件为准,获奖者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一条 同一成果不得在平禹煤电公司各类成果中重复奖励,各类奖项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协商确定,不搞平均主义。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 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各类奖项奖金由平禹煤电公司支付,计入煤电公司生产成本,在煤电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由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按煤电公司科技奖励评委会终审结果汇总后,提出科技奖励奖金预算表,报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平禹煤电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处、劳资处覆行手续,拨至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获得当年度平禹煤电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以上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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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省(行业)、市科技成果鉴定,符合市、省(行业)、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经平禹煤电公司审查汇总并经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办组织统一上报次年度市、省(行业)、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五十四条 荣获上级科技奖励标准
(一)平禹煤电公司及下属单位和人员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荣获国家、省(行业)、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由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会议和煤电公司评委会审批,补发奖金并和煤电公司其它科技项目一并表彰。
(二)平禹煤电公司及下属单位和人员未经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上报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平禹煤电公司只进行表彰,不予奖励,各单位可按照上级奖励标准自行奖励。
(三)平禹煤电公司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荣获国家、省、部(行业)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平禹煤电公司按照国家、省、部(行业)规定的奖励标准1:1进行奖励。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励级别,奖励金额按高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四)平禹煤电公司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荣获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奖,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国家级企业现代化创新一、二、三等奖成果,奖励标准分别按1万元/项、8000元/项、5000元/项;
2.省、部(行业)级企业管理现代化一、二、三等奖成果,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元/项、4000元/项、3000元/项。
(五)煤电公司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荣获优秀QC小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国优”小组,奖金5000元/组; 2.“行优”小组,奖金3500元/组;
3.“省优”小组,一等奖奖金3500元/组、二等奖3000元/组、三等奖奖金2500元/组; 4.“市优”小组,一等奖奖金2500元/组、二等奖奖金2000元/组、三等奖奖金1500元/组。
(六)平禹煤电公司及下属单位荣获国家、行业、省、厅、市级科技先进荣誉称号的,将获得奖励情况上报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平禹煤电公司按照上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没有奖励标准的,荣获国家级科技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单位, 荣获行业、省级科技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单位。
(七)平禹煤电公司职工荣获国家、行业、省、厅、市级科技先进荣誉称号的,将获得奖励情况上报煤电公司评委会办公室,平禹煤电公司按照上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没有奖励标准的,荣获国家级科技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3万元/人;荣获行业、省级科技先进荣誉称号的,奖励1万元/人;荣获厅、市级科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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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人。
第五十五条 平禹煤电公司下属各单位和人员荣获国家、部(行业)、省级奖励,申请平禹煤电公司科技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终审后发布的成果公报、文件、奖励证书或奖状,奖励证书、奖状须有编号、日期 ,并加盖国家、部(行业)、省或相应级别成果评审委员会公章;以上条件必须俱全,缺一不奖。
(二)成果公报或奖励证书上应明确写有平禹煤电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名称和人员姓名,且获奖成果必须在煤电公司实施应用并取得效益。只写个人姓名,未写平禹煤电公司下属单位名称以及虽写个人姓名,有平禹煤电公司下属单位名称,但未在平禹煤电公司实施应用的成果,平禹煤电公司只进行表扬,不补发奖金。
第五十六条 荣获上级部门表彰奖励,但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其它各类成果申报平禹煤电公司奖励时不予受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凡涉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平禹煤电公司评委会。
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项目名称、获奖等级、申诉理由和意见,附上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需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第五十 对未获奖项目或认为评审奖励等级偏低而提出的各种意见不属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调查证据确凿,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证书和奖状,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完成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平禹煤电公司。 附件:
1. 平禹煤电公司科学技术成果评分标准;
2.新的应用技术成果等类型科技成果应达到的经济效益指标; 3.各类成果应达到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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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平禹煤电公司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分标准
项目选择 新技术难度或创造性 一 1 2 3 难度或创造性大 难度或创造性较大 难度或创造性一般 技术水平或科学价值 二 1 2 3 省领先水平 市、集团公司领先水平 煤电公司领先水平 技术推广应用范围 1 三 2 3 4 省内推广 市、集团公司内推广 煤电公司内推广 本单位推广 经济效益 四 1 2 3 经济效益达一等奖指标 经济效益达二等奖指标 经济效益达三等奖指标 社会效益 1 五 2 3 4 很显著(省内受益) 显著(市、集团公司内受益) 较显著(煤电公司受益) 一般(厂、矿受益) 20 15 10 5 20 15 10 5 20 15 10 20 15 10 40 30 20 10 40 30 20 10 15 12 8 5 15 12 8 5 40 30 20 40 30 20 35 25 15 30 25 20 35 25 15 30 25 20 30 20 15 10 20 15 10 5 新技术研 究 成 果 类 别 新技术改 进 推广新 科学管理及著技 术 15 10 5 15 10 5 20 15 5 20 15 10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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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凡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按一、二、三、四项打分、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按一、二、三、五项打分。
2.经济效益栏中“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金额,由矿、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经总会核签字有效。各类成果一、二、三等奖应达到的经济效益指标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二、三。
3.社会效益栏中“很显著( 省内受益 )”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交流的成果;“显著 (市、集团公司内受益 )” 是指全市或全集团公司范围内交流的成果;“较显著 (煤电公司内受益 )”是指煤电公司内应用推广受益单位达60%及以上的成果。
4.技术推广应用栏中 ,“省内推广”的含义与“省内受益”一致;“市、集团公司内推广”的含义与“市、集团公司内受益”的含义一致;“煤电公司内推广”与“煤电公司内受益”的含义一致。
5.评分标准:总分85一100分为一等,70-84分为二等,60-69分为三等,50--59分为四等。煤电公司只评一、二、三等。
6.所有项目,均要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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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新的应用技术成果等类型科技成果应达到的
经济效益指标
奖励等级 新的应用推广、应用消化、吸收国外已有的先进先进技术进行国技术成果 科学技术成产化科技成果 果 一等奖 超过50 超过100 超过70 经济效益指标 二等奖 超过30 超过50 超过50 三等奖 20以上 超过30 超过30 注:新的应用技术成果等类型科技成果应达到的经济效益指标均以“年均净增收节支额(含工程建设节约投资额)”为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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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各类成果应达到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方法
科技成果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是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 ( 即实施生效之日 ), 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 实施费过大的项目,费用可以按折旧年限逐年分摊;实际使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经济效益;对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见效的项目,应估算出节约或创造价值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一般计算方法如下:
一、节约价值计算
(一)工时节约、价值 =( 原工时定额-改进后的工时额 ) ×计算期第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或技改费用 )。
技术改造费用、工艺改革费用包括为技改、改革工艺所支出 的一切费用及技改、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 。若改革费用较大,可按新工艺装备的折旧年限平均分摊。
(二)燃料、原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 =( 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 )×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 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 = 单价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 )×计划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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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半成品)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半成品等)的平均单位成本〕×计划期的实际产量。新工艺产品的单位成本指出厂成本,包括工艺改革费用工艺改革费用中包括新装备固定资产的分年折旧 。
三、新产品创经济价值计算
创经济价值 =( 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出厂成本-单位产品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出厂成本包括工艺术改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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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新[2006]71号
签发人:马世志
关于成建制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矿、各业务保安处室:
为加强规范成建制施工单位(下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下同)是所施工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 (二)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它的相应资质证件; (三)必须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有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仪器装备;
(四)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矿务局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记录、台帐;
(七)施工单位和其员工必须遵守所在业主单位的各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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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八)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安全管理、统一业务保安、统一安全检查和统一考核”的规定,在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时,必须统筹安排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技术管理
(一)施工单位要设置有相应的业务技术保安部门,配齐满足技术工作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建立技术管理的各种记录、台帐;
(三)遇到自然条件等变化时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不经业主单位批准,不得私自变改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内容。
三、安全责任 (一)系统
1、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补充、审批由施工单位负责,但必须报业主单位审查备案。
2、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等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由矿井负责安装、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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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和正确使用。
3、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等,对需要监理的内容认真进行监理。
(二)子系统
1、凡与业主单位各系统直接相联的单位工程统属子系统。 2、子系统的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补充、审批和工作过程中的业务保安由业主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和业主单位要求组织实施。
(三)业主单位是系统和子系统的业务保安责任单位。 (四)煤电公司基建部是系统的业务保安责任部门。在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工程技术等方面需要协助时,由基建部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要求。
(五)局业务保安处室是子系统的业务保安责任部门。 (六)局安全监察部门对系统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落实负监督责任,对子系统施工单位安全制度的执行、安全设施的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负监督监察责任。
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一)矿务局各业务保安处室、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要进行日常、专项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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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令其停产,并跟踪督促整改,并按照集团公司、矿务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三违”人员或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隐患和事故的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按程序实施,并在半月内向矿井、矿务局进行反馈。
(二)施工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关于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有关规定,对所施工的工程及工作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隐患排查及整改台帐。
五、重大隐患和事故汇报。
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瓦斯超限、工伤事故,必须按程序逐级汇报,即施工单位向所在矿井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同时向其上级汇报,矿井调度室和安监科分别向局调度室和局安监处汇报。
六、安全考核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纳入所在业主单位安全指标考核,发生事故为所在业主单位指标。
七、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
(一)对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和施工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瓦斯超限和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上级的处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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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和其它经济费用。因公共区域、设施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追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作出具体处理,但由施工单位负经济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成建制 施工单位 安全管理 规定
平煤集团公司新峰矿务局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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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新[2006]127号
签发人:马世志
关于规范驻矿安监处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矿,各业务保安处室: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的有关规定,为强化原煤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矿务局实行安全管理人员派出制,现就规范驻矿安监处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隶属关系
驻矿安全监察为矿务局安全管理派出人员,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对负责,直接归属分管安全的副领导,受局安全监察处业务指导;同时兼任所在矿安全副矿长,行使矿井安全管理职能,受矿长、领导。 二、人员配制
驻矿安监处设一名,下设安全监察站(与矿安全检查科合署办公),配备采煤、开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监察人员各一名。
三、职级待遇
(一)驻矿安全监察处为正处级,工资及安全方面有关奖惩比照所在矿矿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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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矿务局考核的工资、奖金由所在矿发放。 四、办公条件
由所在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机具和为开展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
五、工作职责
(一)驻矿安全监察处执行局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执行局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所在矿年、季、月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参与所在矿研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安办会议、职工大会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会议,有权提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局安办会;
(三)收集整理上报所在矿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 (四)监察所在矿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规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监察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跟班、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及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治理整顿项目、安全费用项目的完成情况;
(五)监察经矿务局审批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每月25日向矿务局分管安全的副写出书面述职报告,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制订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七)每周一书面向局汇报所在矿上周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问题及本周重点安全工作;
(八)经常深入生产岗位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排查安全隐患,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意见;
(九)根据《平煤集团新峰矿务局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及其它有规定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提出奖励意见,对“三违”的人和事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当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上报制度,立即上报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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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十一)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 驻矿 安监处 管理 规定
平煤集团公司新峰矿务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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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200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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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和第一百五十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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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和
第一百五十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规定的: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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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二、将《规程》第一百五十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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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修改为: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依照原《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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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2007〕17号
关于转发《平煤集团公司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生产单位,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搞好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现将《平煤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平煤〔2006〕428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基建 竣工 验收 办法
河南平禹煤电公司办公室 2007年元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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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集团公司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产品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具有重要作用。为搞好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据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范围:
集团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维简、大修项目以外的新建、改扩建和增加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都要进行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竣工验收必须按照以下依据:
(一)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及设备出厂合格证,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三)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土地征用手续、投资计划、合同及验收结算资料等。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生产及辅助系统已按设计全部建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二)生产系统和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过空、重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规定的合格产品,并经过1-6个月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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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检验,生产系统和主要设备运转正常。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正式投产的需要。
(四)单位工程和项目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认证或备案。 (五)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等已通过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已尼完成,并通过了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竣工验收报告已经完成。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任务:
(一)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定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条件。
(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进行审查,审定竣工决算。
(三)检查投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四)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项目建设期间的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查,并向生产(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组织办理移交资产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检查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检查概算和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调整概算是否经过审批;设备及材料采购是否合理;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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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生产及辅助系统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情况,检查试生产情况。
(五)检查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等设施的验收情况,运行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六)检查收尾工程的工程量、投资及安排。
(七)检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上岗、物资准备及生产指挥系统是否准备就绪。
(八)检查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资料、监理资料及其它技术档案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竣工验收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九)检查竣工决算情况,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通过了竣工审计。
第七条 竣工验收方法:
(一)听取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立项、施工、决算、试生产、专项验收和验收准备情况等。
(二)分组审查项目档案资料,现场查验工程实体完成和质量状况。
(三)审查试生产报告和专项验收报告,检查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查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审定移交工程量清单。
(五)专业组和竣工验收组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讨论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第 竣工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类别,竣工验收可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对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竣工预验收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其它项目均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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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收,然后,由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或预验收书面申请。
(三)集团公司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成立竣工验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
(四)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成立竣工预验收组进行预验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五)煤矿项目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试生产申请,集团公司组织试生产验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六)需要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编制好竣工决算报表,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并申请竣工审计。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七)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凡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视为项目没有建成,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九条 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认真进行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清理的基础上,分析投资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表,在通过集团公司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审查后形成正式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二)在完成竣工决算的基础上,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待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资产移交。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配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立项审批文件、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决算总结、试生产报告、投资分析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报告及结论、竣工验收结论以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及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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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它
(一)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按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项目建设中擅自超过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验收,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集团公司将责令立即停产并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此前下发的有关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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