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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与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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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与措施研究

吴松

【摘 要】@@ 日本的中小企业体系与创新rn中小企业与产业的关系.中小企业不仅取决于解决中小企业问题本身的需要,也同时受制于各时期所采取的经济与产业.产业,尤其是产业结构与产业组织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最为显著.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年(卷),期】2010(000)010 【总页数】7页(P6-12) 【作 者】吴松

【作者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小企业与产业的关系。中小企业不仅取决于解决中小企业问题本身的需要,也同时受制于各时期所采取的经济与产业。产业,尤其是产业结构与产业组织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最为显著 (见图1)。 尽管中小企业的目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受各时期产业所左右,但中小企业本身系针对特定对象所制定,其欲解决的许多问题亦为中小企业所特有,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日本中小企业及其创新的特点。日本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7%,其从业人数占雇用总人数的70%,支撑着经济社会的基础。日本以汽车、机电产业为代表

的制造业发达,其骨干毫无疑问是大企业,但支撑这些大企业的却是其集团系列下数量众多的外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 (母企业)间形成系列化协作关系,成为其广泛而大量的零部件供应行业(supporting industry),是日本中小企业的特征。这种独特的协作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大企业扶持下开展持续的技术改良和产品创新,使 “母企业”的最终产品保持高品质和高技术水准,另一方面也了中小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和开拓新业务、新市场的能力。1990年以后,由于日本大企业纷纷向海外转移生产基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不得不依靠创新自主开发市场,以摆脱对大企业的依赖与从属地位。

中小企业的创新并不仅仅体现于通过研究开发活动所产生的技术创新,而更多地体现在日常活动中找寻商业机会、生产工艺的改善、经营资源的有效利用等方面 “灵机一动”的创意与日积月累的磨炼当中。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经营规模的微小亦反映在其创新特点上。其中以下三点尤为突出:一是经营者发挥着全方位的领导作用,上至 “大政方针”,下至在第一线 “出点子”;二是将日常生活中 “灵机一动”的创意商品化;三是较善于开拓大企业所不屑或不能的 “缝隙”市场。但中小企业在开展创新活动中亦存在显著弱点,即所谓的人才、资金和市场3M(manpower,money,marketing)问题。

日本中小企业的特点。日本是中小企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中小企业的历史可上溯至明治时期 (公元1868年—公元1911年)。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日本的大企业得以确立,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日益陷入慢性的经营困境之中。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培育出口主导型和进口替代型产业、在全国各地设立工业试验所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中小企业的组织化提升其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以合作信用制度为基础的金融对策等。二战后,日本于1948年设立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由此得到

强化与丰富。

日本研究大学院桥本久义教授曾多年在经济产业省从事中小企业技术管理工作,期间骑摩托车约访问过2600个中小企业的生产现场。据其研究,日本是世界中小企业最充实的国家之一,的中小企业对于帮助中小企业挑战新技术、成功度过经济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独树一帜的中小企业主要有3个特点。

第一,以1956年设立的 “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会”为代表的、健全的各类中小企业团体。这类团体种类众多,诸如同业者团体、商工会议所、商工会、某县技术振兴会、法人会、某银行用户会、某企业合作协会等等,数不胜数。日本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平均技术水平高、热心于技术开发与信息化建设、共同应对国际竞争,其健全的组织支持功不可没,特别是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的主要任务是支援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团体,对于连独自的办公室费用都负担不起的小规模团体,会还可代理其办公室职能,并且指派属下的 “组织专家”帮助这些小规模团体运行,根据需要甚至会劝说有实力的企业加入其中。可以说,日本几十年前就开创了建立组织业务 “外包”的先河。

第二,以都道府县设立的 “工业技术中心”为代表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价格昂贵的技术试验设备的设施与制度。日本从明治时期的1877年即开始由地方设立试验研究所,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及产品检测,开展地方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研究开发等。纵观世界,我国为中小企业建立试验研究设施者虽较常见,但像日本这样由地方为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的试验研究机构者却闻所未闻。

第三,实施 《工业再配置法》 (1972年制定、2006年废止)。为促进三大城市圈的企业向地方转移,将国土分为 “迁出促进地区” “中立地区”和 “引进促进地区”,对于从国家鼓励迁出地区搬迁至引进促进地区的企业,根据其建设占地面积给予补贴。这一作为田中角荣 “日本列岛改造构想”的一环得以推进,

为振兴地方、实现国土均衡发展,也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小企业与创新。1)中小企业的分类与历史变迁。迄今为止,日本推出的涉及中小企业的措施种类繁多,其数目据称上千,要掌握其全貌极其困难,即使是中小企业厅每年编辑出版的《中小企业施策总览》也只能罗列出其中的300项。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才能理清中小企业的历史脉络和发展方向,从中分离出与创新相关的措施,把握创新在中小企业中的定位。

中小企业的分类并无定论,我国学者多从法律、组织、财政、金融、技术、人才等角度对日本的中小企业及其创新进行分析,日本最权威的中小企业厅对中小企业的分类亦会根据各时期产业重点而进行调整。日本专修大学黑濑直宏教授提出的根据目标与内容进行的分类,并据此进行的基本结构分析方法 (见表1、表2)较为有利于把握中小企业的历史脉络,了解与分析日本的中小企业创新。

1980年以前,日本的中小企业重点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完善公平竞争环境等,以扶持与大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中小企业群体。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日元急剧升值和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国家的产业向提升产业结构和知识密集型经济转变,中小企业亦开始向竞争型倾斜,希望中小企业承担起创造新产业、维持国家经济活力的历史重任。1985年以后,日本连续出台了多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如 《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 (简称技术法)、 《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措施法》 (简称新事业转换法)、 《不同领域中小企业者的知识融合、促进新领域开拓的临时措施法》 (简称融合化法)等。

2)向创新的历史性转变。明确提出 “创新”理念的中小企业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5年,上述技术法和融合化法被统合为 《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事

业活动临时措施法》 (简称创造法),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创业和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1998年出台 《新事业创造促进法》 (简称新事业法)、1999年出台《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 (简称革新法),全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新事业开拓和经营革新活动。这3部法律被称为中小企业支援3法。

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所引发的全球化创新竞争,帮助日本走出经济低迷、中小企业开业率持续低于倒闭率的困境,日本1999年修订了 《中小企业基本法》。新基本法对中小企业及其定位进行了重大调整,删除了原法中 “消除对中小企业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制约”文字,表明中小企业的基本立场已从弱者救助型社会转向支援自立自主创新的竞争促进型。新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方针:一是促进经营革新、创业、创造性的事业活动;二是通过确保经营资源 (设备、技术、知识等)、交易公正等强化经营基础;三是支持稳定经营与事业转换等,敏捷应对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四是保障资金供给、充实自有资本等。 根据新 《中小企业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进行修订。2005年,上述中小企业支援3法被统合为 《中小企业新事业活动促进法》,在梳理、整合原来的 “创业支援” “经营革新支援”和 “完善开展新事业活动的基本条件”三项措施的基础上,新增了 “开拓不同领域合作新事业”措施。

制造业是日本举足轻重的支柱产业,为应对由于产业外移所造成的国内产业空洞化等伴随产业结构调整而引起的制造业衰退趋势,强化企业制造技术的传承,日本于1999年出台 《制造基盘技术振兴基本法》。2006年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 《中小企业制造基盘技术高度化法》,以强化中小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为鼓励不同领域、不同业种的中小企业通力合作、积极开发地方产业资源,2007年出台了 《中小企业地方资源利用促进法》,2008年又推出了 《农商工等协作促进法》。同年修订 《地方产业聚集及活化法》,将农林水产业相关企业也列入适用对象。 为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指导等 “软性”服务,2000年将原 《中小企业指导法》

全面修订为 《中小企业支援法》,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支援中心,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此外,还改革公司制度,以促进创业和中小企业间合作。为此,于2005年制定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合同法》,2006年修订 《公司法》,为民间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开辟了道路。

表3列举了日本近年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主要措施及其概要。从内容上看,这些措施主要集中于4个方面。

1)支持中小企业开拓新业务活动,鼓励其进行二次创业和经营革新。其主要措施:一是依据 《中小企业地方资源利用促进法》和 《农商工等协作促进法》所推出的 “中小企业地方资源利用项目”和 “农商工等协作促进支援项目”,以及为此设立的相应支援基金;二是在经济产业省自2001年以来推进的 “产业集群计划”框架下实施 “地方创新催生研究开发项目” “地方创新催生共同体形成项目”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三是依据 《中小企业新事业活动促进法》所开展的 “新协作支援项目”,支持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开发合作、开拓新事业,为此设立新协作支援地方战略会议、对项目纵观补助金、融资、信用担保、债务担保和投资等支持。

2)鼓励创业和设立风险企业。为应对中小企业开业率持续低于倒闭率的严峻形势,促进创业和解决就业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举办 “创业塾”等培训班,对拥有具体创业计划者进行创业指导和经营指导;二是建立创业家孵化器帮助中小企业创业;三是提供金融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如由、地方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和中小企业基金,实行无担保、无利息的新创业融资制度等;四是对具有创造新事业潜力的风险企业,实行扩充天使税制、减扣个人风险投资者所得税等优惠;五是通过举办风险展、销路开拓指导等活动帮助风险企业开拓市场等。

3)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革新。一是依据 《中小企业制造基盘技术高度化法》,制

定 “战略性基盘技术高度化支援计划”,对符合条件者提供低利息融资、专利费减免等综合性支持,提升中小企业制造基盘技术(铸造、锻造、切削加工、镀金等),鼓励中小企业开展高风险的研究和工艺创新等活动。二是依据 《中小企业新事业活动促进法》制定 “中小企业技术革新计划 (日本版SBIR)”,在国家或行人的研究开发预算中安排 “特定补助金” (2008年度约400亿日元),对开发新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特定补助金资助、专利费减免、债务担保、投资等优惠;对中小企业建立上下游企业交流网络、人才培育、技术传承等给予资助等。三是在地方支持下,以各区域的各类创新支援机构为核心,形成为企业的创业及事业经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区域创新平台。四是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如通过新能源与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 (NEDO)和科学技术振兴机构 (JST)等行人以资助、委托开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等合作,将科研成果产业化;在各大学等设立技术成果转让机构 (TLO),积极向中小企业转让研究成果等。

4)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等新形势对策。一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支援,包括知识产权普及和人才培训、咨询,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与流通等。二是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支援,包括IT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系统建设等。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包括品牌培育、提供海外拓展资金、利用日本贸易振兴会、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日本商工会议所等海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咨询、业务中介等服务。

在工具的应用方面,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措施体系亦有其显著特点。一是法律体系健全,形成了中小企业基本法 (“母法”)及与之配套的、针对具体问题的个别法相结合的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系列化法律体系。二是多种手段并用,“软” “硬”兼施。一方面,运用税收、金融、财政、信用担保、建立公立试验研究机构等经济与设施类 “硬”手段为中小企业创新创造完善的基本环境

与条件,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完善各地的中小企业支援中心等建设,采取提供信息、经营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研讨会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指导等 “软性”服务。三是注意与产业相结合,发挥协同作用。中小企业创新与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及区域创新等相结合,通过在科技预算中安排面向 “特定补助金”,制定 “中小企业技术革新计划”等专门资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计划,实施 “产业集群计划”等区域创新计划,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地方经济发展。四是强调产学研结合,促进合作网络的构建。通过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学等研究机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等开展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开发,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如前所述,随着1999年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修订,日本的中小企业重心从以 “近代化” “消除差距”为核心的培育振兴转向以 “创业化” “完善竞争条件”为核心的支援中小企业创业与新事业的创新。其出发点是期待现代中小企业发挥 “市场竞争的苗床” “创新的旗手” “创造就业的主力”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其大的背景是进入1990年以后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崛起,出现了微软等短期内迅速成长为全球霸主的风险企业,而日本经济却陷入长期低迷,急需打破由于大企业一统天下造成产业结构转换缓慢的不利局面,试图通过促进创新重建国家竞争力。这一的实施对于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迄今为止其效果并不明显,其长期效果仍然有待观察。据统计数据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开业率持续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倒闭率上升并超过开业率的趋势并未扭转;1990年以来,日本的风险投资额并未增加多少,与美欧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差距越来越大,来自大学的创业企业数量虽有很大增加,但绝对数量仍较少,能够成长壮大者更是寥寥无几。可见日本中小企业创新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课题。

首先,本身的问题。其理念、目标与现实存在一定的落差。现行的中小企

业创新,其理念是 “市场机制的尊重与构建”;目标是 “帮助中小企业自主进行经营革新和创业等价值扩大与创造的活动”,为此提供相应的环境与条件;支持的对象主体是具有创新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然而,具备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毕竟只是极小部分,创新能力强只是部分中小企业的特殊性。而在与大企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是中小企业的普遍性问题,无论是既有企业还是刚创业的企业,亦或是风险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必须兼顾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在重视部分中小企业的创新性、重点支持其创新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更加广大的、与大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

其次,支持力度问题。由于财政捉襟见肘,自2003年以来,中小企业对策相关预算基本没有增加,一直维持在1700亿日元左右,在财政总预算的比例仅为0.37% (2008年度)。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的投入方向受经济景气影响很大,在经济不景气时,投入重点不得不集中于对中小企业的救济方面。如新 《中小企业基本法》出台之初的2001年即遭遇中小企业景况更加恶化之寒流,不得不紧急出动财政支援,建立金融安全保障网络,本应强化的对中小企业经营和创业的支援成为泡影。投入不足必然影响其的有效性,故如何确保中小企业创新的必要财政投入已成为重要课题。

再次,新的社会创新系统尚未真正形成。20世纪60年代以前,以中小制造业为中心,日本的创业活动非常繁多。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小企业大量倒闭、生产所需的电机化生产设备投资越来越庞大,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持续恶化。中小企业还面临业已形成的 “战后大企业”的束缚和大企业对其进入市场的阻碍等种种压力,难以自主开发新产品、新市场,即使在创新支持下成功开发出技术与产品,也难以打破大企业的市场封锁,只能在大企业无法或不屑一顾的缝隙中寻求生存与发展。恶劣的环境使人们的创业欲望降低,创业机会减少,原来的创业系统遭到破坏。而推行的中小企业创新基本上还是与明治维新时期

一脉相承的 “主导、移植外国系统”的,如源自大学的风险企业、产业集群等即是美国硅谷的翻版。尽管经产省成功实现了其2001年6月推出的 “2005年3月前设立大学风险企业1000家”的目标,但这些企业存活率低,发展壮大者更寥若星辰。可见,从欧美引进的中小企业创新短期内 “水土不服”问题仍难以解决,要培育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机制等新的创新环境,构建新的创新系统尚需时日。

1)提高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必要性与急迫性的认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广大中小企业既是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又是我国创新的生力军。但是,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既面临着融资难、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缺乏、企业管理水平低、市场竞争能力弱、整体素质低等老问题,同时又面临土地、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以及2009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等不断产生的新问题的压力,提高广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革新能力是助其走出困境、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是关系我国和谐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

2)高强度的扶持体系必不可少。尽管我国在中小企业立法、财政和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总体上看,我国的中小企业和创新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有必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相关的体系建设。这方面,日本独具特色的基本法与个别法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官民结合的组织管理系统与协调、实施网络,“软” “硬”兼施、多种手段并用、多层次支持,以及中小企业创新与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及区域创新等相结合、发挥协同作用等先进经验值得借鉴。 3)中小企业创新应长远规划、立足现实、突出重点。从长远看,应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高度进行规划,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去,培

育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机制等创新环境,构建社会创新系统。从当前看,首先要创造条件,解决涉及中小企业的 “生存权”和 “发展权”的急迫问题,如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宏观管理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税收、信用担保体系和科技创新、经营革新、信息化等支撑与服务体系建设等。近期中小企业创新的重点,应放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加快区域创新和扶持创新能力及成长性强的科技型民营企业上,以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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