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C证
1、 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2、 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3、 根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7年)》中的
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然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5%、20.36%、11.56%、6.62%、6.42%,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42%。 4、 “4M”理论将事故连锁反应理论中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分析,
将其归纳为四大因素,即人的因素(Man)、设备的因素(Madia)、作业的因素(Media)和管理的因素(Manage-ment)。 5、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7、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8、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
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9、 建筑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在思想和意识上树立“安全第一”的哲学观、尊重人的情感观、安全是效益的经济观、预防为主的科学观。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12、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3、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4、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行向职工摊派。
15、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
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16、 施工现场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
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地面应当经常洒水,对粉尘源进行覆盖遮挡。
17、 主干道应当平整坚实,且有排水措施,硬化材料可以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或用石屑、煤渣、砂石等压实整平,保证不沉陷,不扬尘,防止泥土带入市政道路。 18、 道路应当中间起拱,两侧设排水设施,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载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米,如因条件,应当采取措施。
19、 施工现场的围挡一般应高于1.8米。 20、 在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符合下列规定: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
21、 坑壁支撑: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要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
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2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1)一级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23、 挡土墙的作用:它主要用来维护土体边坡的稳定,防止坡体的滑动的边坡的坍塌,因而在建筑工程中广泛的使用。但由于处理不当,使挡土墙崩塌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也不少,对于挡圭墙的安全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24、 管道内的照明电信系统一般应采用低压电,每班顶管前电工要仔细地检查多种线路是否正常,确保安全施工。
25、 盾构机施工应注意的事项:盾构出土皮带运输机,应设防护罩,并应专人负责。
26、 计算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与节点连接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
基本组合。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验算变形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进行抗倾覆验算时,对抗倾覆有利的恒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且不计对抗倾覆有利的活荷载。
27、 支架底部,顶部应设纵、横向水平杆;上、下门架连接处、门
架平面外应设通长的水平杆,门架平面内应每隔二步用短杆将相邻两榀门架进行连接;底部扫地杆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00MM,立杆基础的做法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28、 吊运模板时,必须码放整齐、捆绑牢固。吊运大块模板构件时吊钩必须有封闭锁扣,其吊具钢丝绳应采用卡环与构件吊环卡牢,不得用无卦锁扣的吊钩直接钩住吊环起吊。
29、 旧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明显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0、 钢丝绳的允许拉力低于了钢丝绳破断拉力的若干倍,而这个倍数就是安全系数。钢丝绳安全系数K值表:用于载人的升降机,安全系数 14。
31、 吊钩、吊环的使用要点:(1)在起重吊装作业中使用的吊钩、吊环,其表面要光滑,不能有剥裂、刻痕、锐角、接缝和裂纹等缺陷;(2)吊钩不得补焊。
32、 履带式起重机操作灵活,使用方便,车身能360度回转,并且可以载荷行驶,越野性能好。但是机动性差;长距离转移时要用拖车或用火车运输,对道路破坏性较大,起重臂拆接烦锁,工人劳动强度高。
33、 挖掘机停放时要注意关断电源开关,禁止在斜坡上停放。操作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 34、 搅拌机就位后,放下支脚将机架顶起,使轮胎离地。在作业时期较长的地我使用时,应用垫木将机器架起,卸下轮胎和牵引杆,并将机器调平。 35、 塔式起重机是一种塔身直立、起重臂回转的起重机械。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部分组成。
36、 塔机一般设置有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这四个机构是塔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
37、 吊钩的报废标准:(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
的5%;(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8、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对小车就幅的塔机,起重力矩器应分别由起重量和幅度进行控制。
39、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具有多档变速的起升机构,器应对各档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40、 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41、 吊笼(吊篮)是装载物料沿提升机导轨作上下运行的部件。吊笼(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C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42、 (1)、附墙架的材质应达到GB/T700的要求,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2)、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宜设置1组,附墙架后立杆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宜大于6M。
43、 扣件式脚手架钢管几何尺寸(MM):
(1)钢管类别: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3902),截面尺寸外径Φ48,壁厚t3.5;
(2)钢管类别: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截面尺寸外径Φ51,壁厚t3.0。最大长度纵向水平杆、立杆6500,横向水平杆2200。
a) 扣件质量检验要求:新扣件 i.
检查项目: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专业检测单位测试报告。要求:必须具备,对质量怀疑时,应按GB15831规定抽样检测。 ii.
检查项目:表面质量及性能。要求:应符合技术要求之2)~6)的规定; iii.
检查项目:螺栓。要求:不得滑丝。
b) 旧扣件:不得有裂缝、变形。 c) 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塔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d) 1)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下设置木垫板。木垫板的厚度应为5CM;2)脚手架必须设备纵横向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的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4、 连墙体:对高度24M以上的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 筑物可靠连接。
45、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46、 单排脚手架过窗洞时应增设立杆或增设一根纵向水平杆。 47、 搭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2)严禁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3)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 N.m。
48、 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六级))以上和雪电、暴雨、大雾等气象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9、 搭设临边防护栏时,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0—1.2M,下杆高地面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50、 防护栏杆的计算:临边作业防护栏杆主要用于防止人员坠落,能够经受一定的撞击或冲击,在受力性能上耐受1KN的外力,所以除结构构造上应符合规定外,还应经过一定的计算,方能确保安全。此项计算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51、 洞口作业:电梯井口,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或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10M设一道安全平网,也可以按当地习惯,在井口设固定的格栅或采取砌筑坚实的矮墙等措施。
52、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
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配置登高扶梯,不允许攀登杆
件上下。
53、 悬挑式钢平台:它的搁支点和上端拉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
的结构上,不得做在施工设施上。
54、 交叉作业:支模、粉刷、砌墙等同时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上下操作隔断的横向距离,应大于上层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 55、 建筑工人称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为救命“三宝”。 56、 所谓二级漏电保护是指在整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总配电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中也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种由总配电箱和所有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所构成的漏电保护系统称为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7、 三级配电系统的设置应遵守四项规则,即分级分路规则,动、照分设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环境安全规则。
58、 在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0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严禁采用TN-C接零保护系统。
59、 PE线的重复接地:PE线的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于供配电系统的首端、中间、末端处,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指工频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60、 PE线的绝缘色:为了明显区分PE线和N线,以及相线,按照国际统一标准,PE线一律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N线和相线严禁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
61、 N、PE端子板必须分别设置,固定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并分
别作(N、PE)符号标记,严禁合设在一起。其中,N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绝缘,而PE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电气连接。
62、 DK为总电源隔高开心、采用3极刀型开关,设于总电源进户端。 63、 乙炔瓶不行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 燃点、自燃点和闪点:1)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2)自燃点的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3)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65、 防火分区就是采用一定耐火性能的分隔构件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66、 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动火,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67、 防振圈:它是由橡胶或塑料制成的厚约25—30mm的弹性圆圈。每个气瓶上套两个,当气瓶受到撞击时,能吸收能量,减
轻振动并有保护瓶体标志和漆色不被磨损的作用。
68、 乙炔瓶: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1-0.2MPa的余压。 69、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施工
企业、监 理 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位,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 70、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7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3、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76、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
求:
(一)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7、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78、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M/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79、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80、 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电梯井内部超过10m应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81、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灾设防为主线,以城乡建设防灾规
划的制定和实施为着力点,以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依靠科技创新,加强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防御。
82、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
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施工(维护)中毒事故多发地区和广东、湖南等南方地区要及时发布公告,率先淘汰人工挖孔桩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工艺。 83、学校、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检查其装修、改
扩建、附加装饰物或大型户外广告牌等,是否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
84、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85、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
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86、人工挖孔灌注桩(以下简称挖桩)作为一种传统的成桩施工工艺,
具有造价低、所需施工设备简单、成桩直径大、成桩质量容易保证等特点,同时也存在受质地条件,工人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容易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等缺点,特别是井下作业恶劣,工人随时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的安全威胁,已成为一种落后的施工工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严格使用并逐步淘汰挖孔桩。 8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施工起重机
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新安装或移装的; (2)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
(3)正常安装使用后,设备停止作业90天以上重新复工的; (4)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起重机械损坏需修复的; (5)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88、行规是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颁发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会被放过 (2)处理不会回放过 (3)施为落实不会被放过 (4)员未受到教育不会被放过 90、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91、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10个分项158个子项。
9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总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70分及格。 9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
行业标准。
94、 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只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
95、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6、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7、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9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0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气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0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0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4、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05、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6、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7、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律、法规的规定,有施工现
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08、 施行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09、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1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111、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2、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
114、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15、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6、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7、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
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有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118、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9、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蒙赔偿责任:
1)安全防止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持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整体提升脚手轲、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20、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121、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2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2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点,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5、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6、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 127、 事故发展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28、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一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半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30、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前先了解工程地质勘
察资料、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顺序,在开挖时,需遵循由上到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132、 明排水法:四周排水沟及集水井应设置在基础范围以外,地下
水走向的上游,并根据地下水量大小,基坑平面形状及水泵能力,集水井每隔20~40设置一个。集水井的直径或宽度,一般为0.6~0.8m。
133、 钢筋冷拉机的使用要点:冷拉钢筋运行方向的端头应设防护装
置,防止在钢筋拉断或夹具失灵时钢筋弹出伤人;冷拉钢筋时,操作人员要站在冷拉线的侧向,并设联络信号,使操作人员在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横向跨越钢丝绳或冷拉线。
134、 钢筋切断机的安全使用要点: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可切
料;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采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
牢。
135、 使用圆盘锯,木料接近到尾端时,要由下手拉料,不要用上手
直接推送,推送时使用短木板顶料,防止推空锯手。 136、 顶升时,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
制动住。
137、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小于一般不得小于3个楼层。 138、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m): 安全距离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39、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限位作为停止运行开关;提升重物,不得自由下落; (2)严禁拔桩、斜拉,斜吊和超负荷运转,严禁用吊钩直接挂吊物、
用塔机运送人员;
(3)作业中任何安全装置报警,都应查明原因,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置;
140、对于SS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二根,
且应是彼此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直径不得小于9mm。
1.0 1.5 2.0 4.0 6.0 <1 1.5 1~1.5 3.0 电 压(kV) 20~40 4.0 60~100 5.0 220 6.0
141、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142、立杆计算应包括稳定计算和容许长细比计算,前者属于承载能
力极限状态计算;后者属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143、密目式安全网的规格有两种:ML1.8m x 6m或ML1.5m x 6m。
1.8m x 6m的密目网重量大于或等于3kg。密目式安全网的目数为在网上任意一处的10cm x 10cm=100㎡的面积上,大于2000. 144、贯穿试验,即1.8m x 6m的安全网与地面层30°夹角放好,四
边拉直固定。在网中心的上方3M的地方,用一根ø48 x 3.5的5kg重的钢管,自由落下,网不贯穿,即为合格;网贯穿,即不合格。
145、总配电箱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漏电保护器。 146、架空线的绝缘色标准为:当考虑相序排列时:L1(A相)-黄色;
L2(B相)-绿色;L3(C相)-红色。另外。N线-淡蓝色;PE现-绿/黄双色。
147、室内配线分为明敷设和暗敷设两种;明敷主干线的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148、电焊机二次侧把、地线需接长使用时,应保证搭接面积,接点
处用绝缘胶带包裹好,接点不宜超过两处;严禁长距离使用管道、轨道及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或其他金属物体串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149、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
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
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 150、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
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明火不应小于10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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