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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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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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3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 4
评审工作要求………………………… 6
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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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第一条 对应邀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第二条 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 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 严格遵守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严格遵守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 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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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
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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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曾经参加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论证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并退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被通知参加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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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第四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评审程序认真履职,遵守评审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名单,确认是否需要回避本次项目评审,如有,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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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对投标无效情形和实质性条款进行认真了解和掌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符合性检查应当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进行复核,复核人应签署复核意见。发现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评审委员会应将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理由告知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满足三家以上(含三家)时,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第二十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同品牌投标的处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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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应予废标的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评审委员会应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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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必须完成,不得抄袭他人评分。
第三十三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评审专家应发表推荐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审复核的处理原则。在评审结果汇总后,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因素评分不一致、主观分评分畸高畸低等错误的情形,应按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评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中标(成交)候选人的确定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采用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客观化打分项目等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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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 申请人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1、应聘申请或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2、在获悉被邀参与项目评审后,透露本人参与评审项目的信息;接受其他评审专家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抄袭他人评审意见;或在评审中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的;
4、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5、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6、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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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8、以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评审专家作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湖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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