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采集设备及
外挂软件管理办法
为适应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外挂软件管理需要,确保宁夏辖区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区票据影像业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宁夏辖区参加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外挂软件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专门用于制作和解析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软件和商业银行(社)系统专用于影像系统业务处理的外挂软件。
三、系统参与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统一影像技术标准配备影像采集设备;可以使用专用外挂软件或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自行开发软件处理支票影像信息。
四、安全管理 (一)影像采集设备
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二)外挂软件
1、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等,应当按照相
关管理规定执行。
2、应当设置的岗位: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电子签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岗。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3、外挂软件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4、外挂软件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三)USB盘
票据交换机构应准备两个USB盘分别用于提出、提入业务。USB盘上只能存储当日的业务数据,不能挪作他用。当日业务结束后,应将当日的提出提入业务数据另外备份,将USB盘上的文件清空。
提出业务时,将文件存储到USB盘后,应对USB盘进行病毒检测。提入业务时,应先对USB盘进行病毒检测后,再将文件导入行内系统或外挂软件进行处理。
五、影像采集及外挂软件业务处理 (一)提出业务
1、票据交换机构受理支票审核无误后采集支票影像。如实物支票未附粘单,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反两面;如实物支票附粘单的,影像信息包括支票的正面和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的粘单。
2、通过本行行内系统或专用外挂软件录入、复核支票电子清算信息,清算信息与影像信息匹配无误后,按照规定格式组成支票影像报文,经数字签名后转存USB盘,连同提出清单一并提交至票据交换所。
3、票据交换所收到票交机构传递的影像报文及一式两联提出清单,对磁介质文件进行病毒检查后,立即进行发送业务处理。
(二)提入业务
1、票据交换所收到分中心发送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导出磁介质文件到票据交换机构USB盘,提交至票据交换机构。
2、票据交换机构收到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清单和USB盘文件,将USB盘文件导入行内系统或外挂软件验证数字签名后,解析USB盘文件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六、本办法自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