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
北大税法研究中心教授 刘隆亨 北京联大经济法副教授 章峥
一、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
司法公正应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第一,适用法律平等;第二,诉讼程序规范;第三,依法判决;第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它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偏废的统一整体,只有四者同时具备,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贯穿于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部分。司法实践表明,适用法律的平等和诉讼程序的规范是达到或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或条件。只有在严密的司法程序控制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和司法专横。法律最强调的是“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司法公正贵在程序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判决的公正是没有保障的。这是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实现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公正是人民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办案质量高低的集中表现,是维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唯一标准;司法改革包括制度、程序、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所以,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目标是完全正确的,是具有吸引力的。
二、进行制度的改革,以保证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首先,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名为审判集体负责制,实为无人负责的状况。要给主审法官以应有的审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地负起责任,唤起每一个法官对司法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合议庭与审委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其次,公开审判活动要贯彻全过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摆到突出地位。现在,虽然已经实行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看法不一,因此,公开审判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而且贯彻审判的全过程。如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公告,案件判决应一律公开宣告。又如有些现行的“两套案卷”做法也应予改变。要公开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就应当公开所有的案卷,以增加司法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办案质量应贯彻在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等各个环节。
第三,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申诉环节的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很早就建立起来的体现审判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项司法制度,但长期流于形式,陪审员作用发挥很不够。为了让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应考虑以下几点:1、对人民陪审员的挑选应有一定条件,尤其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素质;2、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考虑聘请专家组成专家陪审团参与审判;3、•在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判决意见应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做出。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和做好申诉工作,调配精兵强将,进一步充实申诉庭的法官队伍,适当增加申诉庭的办案经费,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到铁面无私,只要错了都应依法坚决纠正。
第四,改革判决书的构架。判决书不只是诉讼程序的反映,而且是理的载体。各级都应当改变传统的司法文书制作方式,注重判决部分的说理和推论。法官应当对自己采纳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推理过程做出具体说明,从而使在法官头脑中完成
的裁判活动公诸于众,提高审判决策的透明度,以便民主监督,让专家和公众评价。
三、营造一个良好的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律环境
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排除各种干扰。现在行政干预司法和公正审判比较温和了,但来自各方面的对的影响仍然存在。树立维护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反对,真正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建立新型的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司法公正服务,在业务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维护正义,始终忠于法律。律师是沟通当事人与的桥梁。
四、从讲政治高度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制度的改革,不仅包括司法制度自身的改革和司法工作法律环境的改善,同时还包括改革和建立司法干伍制度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抓好司法队伍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我们建议,法官队伍要改变现行的“领导管决定,管任命,管工资,管考查”的管理状况,建立法官等级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制度,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建立司法预算制度,实行财务;管人头、管工资,又管评议考核。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改革和建立国家权力机构关和全社会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