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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

来源:保捱科技网


合同编号:

**设备

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地点:

买方: 卖方:

2012年6月

设备采购合同

**设备合同文件

买方和卖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合同标的

1.1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见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小计(万元) 含税含包装含调试费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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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总价:

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的设计、制造、工厂检验、从工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及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包括各种税费、卖方的合理利润及风险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2. 卖方供货范围及工作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2.1 卖方应及时、全面地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详细内容见技术协议。

2.3 卖方的供货及工作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及合同其它部分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及工作范围内应该有的,并且是全面履行合同、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 质量及验收标准

3.1 合同设备应该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且是按规定的标准设计的、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的。

3.2 买方与业主签订的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业主所有要求。

4. 付款方式

4.1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

4.2 支付方式:电汇或6个月以内承兑汇票 4.3 合同款的支付批次及比例3:3:3:1 4.3.1 4.3.2 4.3.3 4.3.4 4.4付款单据

对于每批发运的货物,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述单据: (1) 到货证明

由买方注明货已收到的证明正本1份,副本3份。此单据应由买方在工地收到货物后2个

工作日内备妥交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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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详细装箱单一式2份;

(3) 设备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正本1份, 副本1份;

(4) 每批设备和材料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图纸送交买方后,由买方出具的签收单。此单据应由买方在收到每批资料和图纸后2个工作日内备妥交给卖方。

5. 交货时间及地点

5.1 交货时间: 2012年7月20 日前交货到指定地点。设备交货时间以双方签署的现场交货记录为准,此时间为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 5.2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车面交货。 5.3 交货地点: 5.4 收货单位:

6. 包装及运输

6.1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形状,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采用防振、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的坚固包装。包装应适应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以保证其安全无损地抵达交货地点。 6.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

4) 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装卸及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以及相应的运输标记。

6.3 对成包或成捆的零配件,卖方应配以标签,标明合同号、机组号、主要设备名称、附件名称、在安装图纸中的位置号和附件号。备品备件及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单独包装,并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内容。

6.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合格证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5 所有设备都应附有防锈铭牌,标明制造商、系列号、设备型号等。包装箱内每一零件都应附有不易脱落的、不褪色的和防锈的标签,并且标明部件号和系统号等,标签上的部件应与装箱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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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上的部件号相一致。

6.6 设备在发货前一周应将设备装箱清单、箱件清单、预计到货时间等资料以传真形式发给现场收货人,设备发货后24小时内将上述资料传真给合同经办人。若设备有特殊保管要求,卖方应另行提供完整的保管说明书,以便买方保管。

6.7 设备技术配合资料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通过特快专递方式交付给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为计算迟交技术资料违约金的依据。技术资料邮寄至:

地 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6.8 卖方应对因其包装或标记不善而引起的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的腐蚀、受潮、损坏和丢失负责。

7.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 买方将派出代表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了解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的质量。监造、检验将依据技术协议列的相应标准进行。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监造所需的资料和标准,卖方不得另外收取费用。买方监造人员的差旅费由买方承担。 7.1.2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以下资料:

合同生效后15天内,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在每月28日前提供下月生产计划及检验计划。 7.2 工厂检验

7.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发运出厂。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提交给买方。

7.2.2 卖方在合同设备组装、试验和检验前10天通知买方有关组装、试验和检验的计划安排。买方可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工厂对合同设备的组装、试验和检验进行检查。若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包装条件不符合要求,买方技术人员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考虑他们的意见,以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若由于异议而未执行而产生质量问题,买方有权拒收货、拒付款。检验程序由买卖双方人员协商共同确定。

7.2.3 买方人员参加的在发运前的检验,不作为合同设备质量合格的最终确认。买方人员参与对质量的检验,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卖方对质量的保证责任,也不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的检验。 7.3 现场开箱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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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7.3.2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如果卖方没有派人参加开箱检验,应书面说明原因,为不影响现场进度,买方有权与安装单位一起进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3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发现产品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

8. 保证与索赔

8.1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收最终验收证书)。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或损坏,并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8.3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产品,而使合同产品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8.4 如因卖方责任,在设备进行性能验收后,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性能违约金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20%。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产品达到各项保证指标。

8.5 如果非买方原因和/或没有买方推迟交货的书面通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值的1%; 迟交3-5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值的2%; 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值的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按本合同第12条处理。

8.6 如果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按时交付技术资料,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周内,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千元/周.批; 迟交2-4周,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周.批; 迟交4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周.批;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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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根据本合同第卖方所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格的20%。 8.8 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合同继续履约的义务。

9. 保险

9.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工地仓库。

10. 税费

10.1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支付。

10.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材料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1. 分包与外购

11.1 卖方未征得买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或部件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

11.2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2.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通常情况下买方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2.2 如果因卖方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买方可行使合同中止/终止的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中止/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终止部分款项索回。 12.3 当合同设备因卖方原因延迟交货超过2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2.4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或者因卖方延迟交货而终止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0%,并且卖方需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具体相关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

13. 不可抗力

13.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合同延期或无法履行,双发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后续合同的履行事宜。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由买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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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诉讼费用除上述判决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4.3 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5.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行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产品质保期内。 15.3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5.4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正本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

买 方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卖 方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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