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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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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

异议人就通辽市中级人民受理的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异议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错误地查封异议人的房屋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对通辽市中级人民进行监督,督促其解除对异议人房屋的财产保全。

事实与理由:

通辽市中级人民(以下简称“通辽中院”)对其受理的通辽市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异议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于2009年9月28日做出(2009)通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进行了财产保全。其中,坐落于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的9套房屋(209、210、1901、1203、1207、1208、1209、1211、1212号)早已售出,并进行了预售登记,故依法不属于异议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通辽中院查封的其他房屋的价值已远远超过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不需要再对上述9套房屋作出查封。对此,异议人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提出了异议,但其未予采纳。

通辽市中级人民没有查明事实,错误地进行查封,严重影响到异议人和案外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给异议人造成被索赔的现实风险,同时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和交

易的不稳定。因此,异议人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请求贵院对通辽市中级人民进行监督,督促其解除对上述9套房屋的财产保全。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异议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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