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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解析
作者:吴超伟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1期
摘要:煤矿矿井一旦受到水灾的影响,必然会导致煤矿开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此,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本文主要针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一些改善对策,希望对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煤矿;防治水;问题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1、煤矿水害水源分析
根据矿井水的来源分析,可以将矿井水分为了岩溶水、地表水、含水层水、裂隙水等。各种水源都会通过不同的形式威胁到煤矿生产,我们需要对于矿井水的来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才能够针对性地进行防治水工作。 2、煤矿防治水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 2.1、井口及工业场地的地表防治水问题
煤矿设计中,有相当一部分矿井依据地质报告,将最高洪水位作为井口,没有充分考虑到汇水流量,致使在选择井口和场址这一阶段留下隐患。近年来,煤矿加大了对地面的建设力度,不仅对原有地形进行了很大的改动,而且周围的洪水泄水条件也变化不少,此外,许多煤矿利用涵洞排水,这种方式的泄水能力尚有不足,在洪水频发季节,一旦洪水侵入,泥沙、垃圾等极易堵塞涵洞,降低了洪水的流速,从而导致矿井淹井事故发生。
对于那些煤层埋藏较浅的区域而言,煤矿开采工作开展之后,导水裂隙带与汇水地带沟通,地表汇水通过采动裂隙进入井下,给煤矿防治水工作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2、带压开采水害问题
在很多煤矿开采地区,带压开采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而由于带压开采所带来的水害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部分煤矿没有做好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对含水层的富水性强弱分辨不清,导致在煤矿开采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煤矿资源无法进行开采;此外,有少数煤矿企业没有意识到带压开采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在没有了解清楚水文地质条件的情况下,开采工作具有盲目性,安全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承压水害事故频繁发生。 2.3、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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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变的更加复杂。一些矿井缺乏必要的基础图纸资料,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对井田内或井田边界老空区积水不清楚,没有对井田水害情况开展预测预报工作。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向外散发出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一些地方煤矿在开采第一水平时,煤岩柱留设不够,往往是冒裂带直接进入松散层,对开采前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没有按含水层下回采条件留设煤柱,回采后水、砂或泥溃入井。 2.4、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一些矿井对探放水的组织不够正规,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起不到探放水作用,在发现透水征兆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还有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探放水措施,盲目掘进,导致水害事故。
3、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对策 3.1、强化安全理念
安全理念主要在于防患于未然。煤矿防治水工作要做到超前防范,在源头上加强治理,进一步改善系统方面的缺陷。要对当地煤矿水文地质类型条件进行研究与分析,进而才能让煤矿防治水系统能够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因此,煤矿防治水工程设计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其防治水系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与标准。另外,施工单位也必须严格根据设计图纸与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也必须充分履行其职责,最大限度保障煤矿防治水系统符各项标准之后才能与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3.2、完善防治水机构
煤矿防治水机构需要不断完善,明确岗位责任制,必须配备专业的探水设备与抢险救援设备。在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内部必须形成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对防治水管理工作管理,并且以此为中心建立专业的防治水机构与探水工作的团队,明确煤矿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度,在管理制度、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等等方面不断完善。
3.3、按时做好排查工作
煤矿企业需要每月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并按时对水害隐患进行排查,要最大限度让水害能够保持“零”的记录。煤矿企业通常在一个月的下旬时间段对下个月的防治水工作进行排查,进而切实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例如:某煤矿集团,明确规定在煤层内实施探放老空积水作业方面,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负责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切实执行;若是积水量高于10000m3,同时水压高于1.0MPa的探放水工程就必须上报到公司进行审批。煤矿企业每一个季度要做一次必要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工作,煤矿每月关于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必须有2次以上,尤其是井下防治水排查工作必须保持4次以上,并对排查与检查出问题以及存在的隐患,根据“五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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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整改;积极实施地质精细化管理措施,最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分析、防治水工作钻探工程等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相关预测预测工作必须第一时间落实并上报,最大限度实现年有年报、月有月报,甚至周有周报。 3.4、制定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煤矿企业只有提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才能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才能防止事故扩大,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各地方煤矿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握好实事求是这个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各矿井每年组织两次应急演练,其中一次为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煤矿企业在发生水害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3.5、已发水害事故的处理
考虑到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可能由于监管不力或者是工作不到位,难以避免水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事故发生之后,我们就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旦出现了水害事故,必须先进行井下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救援措施开展人员救援工作,严厉禁止耽误救援时间;第二,引发水害事故的主观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是员工责任心、安全意识以及领导监管不力等情况造成的。一旦发生水害事故,需要加大对死难员工家属的赔偿力度,让企业管理人员时刻铭记“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第三,由于各种利益的趋势,可能引发部分由于监管不力而造成的煤矿水害事故。在面对煤矿水害事故时,司法部门就需要在第一时间内介入进来,尽快地阐明煤矿负责人是否和这一次的水害事故存在联系,一经核实,必须严格处理、着重处罚;第四,在面对水害事故时,在事故处理的同时,还需要对事故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处理,避免再一次发生同样的事故,累计灾害防控治理经验,如此才有利于今后更好的治理水害事故。
总之,我国矿井水害主要分布在华北和华南两大区,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为复杂,水害十分严重,它已成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关键问题之一。建国以来,在我国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水害居第三;平均每次事故死亡7.06人,仅次于瓦斯和火灾事故。按水源特征,矿井水害一般分为地表水、老窑水、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五大类型。其中岩溶水害又按含水层的厚度分为薄层灰岩水害和厚层灰岩水害两类。煤矿井水害可能造成矿井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有着较大危害。针对我国煤矿水害事故频发的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认真总结各方面教训,提出了煤矿水害防治“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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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翼龙.煤矿防治水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解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3,08:17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