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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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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鄂尔多斯市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 承包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乌兰察布市集宁幼儿师范学院项目施工结算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达成一致,并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 原合同的结算依据不变,即“按《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

程费用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规定计取相应的建设工程费用(取费中不含规费)后确定的总造价下浮为工程的结算造价;

二、 对目前已完工程部分的预算和进度产值的确认,由甲乙双方共

同派驻足够的预算人员按建筑类别分楼栋、分主体、二次结构、抹灰、安装等分项目工程进行核算;确保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25天内,且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5月30日前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已完工程项目全预算或进度产值的核对;该结果由甲乙双方的预算员、甲方区域经理、乙方授权的现场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同时作为决算依据提交甲方的外审机构进行二审 ; 三、 在核算过程中出现预算人员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甲方的区域

经理和乙方授权的现场项目经理共同协商解决,同时,应保证每周召开一次由甲方区域经理和乙方授权以现场项目经理共同沟通解决预算等问题的会议;

四、 由于在原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比如甲方图纸到位慢、甲供材料不及时、核算不及时导致支付延期,开工面积大但乙方人员计划不足、安排欠合理导致进度慢等,且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出现一些差距,甲方决定按照双方要本补充协议第一条中确定的原则所测算造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元(增加部分不含税,且不参与取费)予以补充。上述调整后增加的款项在乙方所承包范围内单栋交工一个月内付清。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人工费不再依据新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五、 双方均认可,甲方已经按照原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应

付的全部工程进度款,但考虑到乙方目前的资金压力较大,在乙方按照本协议复工后,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复工情况、施工人数等因数向乙方支付已完暂定产值3%的预付工程进度款作为乙方的启动资金,该复工启动资金按本协议第十条的按面积比例交工的工程竣工结算中同比例扣回;

六、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贴现利息全部由甲方承

担,贴现利息按照3.8%计算,该笔资金利息在乙方全面复工后30天内由甲方分批支付;

七、 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上报的二次装修工程进度产值进行核对,

甲方在双方核对完成后不超过14天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如延迟支付的,甲方应依据原合同的约定,每延迟一天,应承担延迟付款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对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

进度款,乙方应当首先确保按乙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应将劳务人员工资的实际情况报送甲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会同劳动监察及信访办等相关部门直接代为发放,相关款项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构成欺诈、骗取等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因恶意讨薪造成上访等事件的,甲方协助乙方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八、 在2013年4月 日前,乙方应当确保其承建的甲方工程项目全

面复工。未能按期复工的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原合同,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为乙方承担;

九、 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各项工程作业面的施工人数,并

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实名制登记,并报甲方和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出现劳务人员异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劳动监察部门、甲方或监理不定期进行抽查。乙方应确保建筑工程二次结构每一万平方米施工作业人数最低不少于 人,安装、装修工程作业人数最低不少于 人。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最低施工人数,没少1人每天,乙方应当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或监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若五日内扔未能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原合同,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乙方承担;

十、 乙方确保在2013年7月25日前开始分批竣工交付(甲方直接

分包的工程不在此范围内),乙方延迟竣工交付的,每延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为完成单体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甲方不能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按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赔付的延期交付违约金、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的利息、甲方人员的管理费等;乙方应当根据本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竣工日期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给甲方和监理。经甲方和监理同意后严格执行;

十一、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双方同意将集宁幼儿师范项目工程工

期顺延至2013年7月20日开始分批交户使用。因学校装饰工程重大,工期十分紧张双方约定精装修工程每半个月申报一次进度款,在精装修开工前提前预付半个月的进度款作为备料款。甲方同意复工后增加部分赶工措施费,计取原则按装饰工程的管理费增加10%。

十二、 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比例和进度

予以返还;

十三、 如乙方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甲方按照3.69%代扣缴相关

税金;如乙方未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的,甲方按照5.49%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十四、 甲乙双方互不追究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对方的违约责任,

但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乙方仍应当承担施工方应有的义

务;

十五、 乙方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甲

方不予任何补偿;

十六、 无论何种原因,甲乙双方终止履行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的。

乙方均应当在原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撤场完毕,并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清理和移交。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七、 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修改为:相关争议

将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八、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十九、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

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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