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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1)(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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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ISO9001: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科技综合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各项资源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调动公司员工开展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果、信息等有形和无形资源,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类对外科技服务。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

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三﹚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 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四﹚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 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涉及到应用创新技术的合同,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除现有定型产品系列及服务系列之外的非标产品销售及软性技术服务(接近产品和服务目录的产品销售或服务不属于技术服务)。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技术服务的管理

(一)公司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部,有关事业部、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二) 技术部是公司对外科技服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制订技术服务工作计划,调研和参与制定有关科技服务方面的;

2. 负责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约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与检查,项目的验收结项;

3. 负责办理技术服务合同的在北京技术市场的认定登记,再交由财务部进行项目财务费用核查及营业税免征手续。

4. 负责公司对外科技项目申请的登记、审查、建档和报批; 5. 对外科技服务的经费分配与使用监督;

6. 对需进行鉴定或报奖的项目,组织成果鉴定或奖励申报。 (三)各事业部、中心负责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单位对外科技服务的宣传和制订工作计划;

2. 负责本单位对外科技服务工作的项目接洽、审查,向公司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及批准手续;

3. 组织项目的论证、项目合同的谈判及签约; 4. 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进展情况; 5. 参与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经费管理。

(四)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外科技服务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项和经费的使用,并负责及时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对服务项目的可行性和技术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二)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与技术难度较大、或需公司投资、或要公司承担较大风险的项目,需经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公司各职能部门会签,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三)在技术咨询工作中需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的,按上述条款执行。

(四)合同项目负责人到技术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和技术合同审批单。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双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到相关审批部门进行汇签,最后由技术部审批通过后,技术部负责把合同上交主管总裁审批。审查全部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五)技术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技术部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条款

第七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服务输出方必须是我方单位; (三)项目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和方式;

(八)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经费管理

第 对外科技服务活动直接面对市场,经费管理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又要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对外科技服务增加收入,以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对外科技服务是有偿服务,要确保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加强成本管理,在合同立项审批时,项目组负责人需与技术部提前落实成本组成及数额,以便合理确定合同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在财务部按项目立户,由项目承接单位负责在经费的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技术部、财务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对外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1. 项目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等。 2. 购置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图书资料费。 3. 项目的调研费、差旅费、管理费。

4. 完成项目必需的测试、上机、设计及加工制造费。

5. 项目成果鉴定、评审、报奖、申请专利、参加技术市场活动等各项支出。

6. 在规定额度内的劳务费、招待费等。

第五章 技术服务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创收金额的核定。

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

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与本合同的履行直接有关的运输费、人员的差旅费、评审费、会议费、招待费、采购加工费、包装费等。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奖的计算。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结束并回款后,根据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采用累进法进行奖励,即奖励总额等于区间毛收入与其对应的区间奖励比例乘积之和。

毛收入区间及其奖励比例设置如下表:

毛收入(万元) 奖励比例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的

(一)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概念的技术服务,不列入技术服务范畴。 (二)技术服务的奖励不但取决于该技术服务带来的经济效益,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技术开发服务以及涉及到产品出入库的技术服务(一般指非标产品销售),在上述办法计算出技术服务奖励金额后再乘以一个相关技术复杂程度的系数,方为最终的技术服务奖。技术系数的具体数值在合同签订前,由技术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协商获得。

(三)非标产品价格不得低于近似产品价格,不得影响现有业务、不得影响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不得影响生产排产,一旦因向外提供技术服务而造成产品供货不及时、质量不达标、成本控制不力、产生安全事故、以及科研项目延期等等,所有相关人员不得享受技术服务奖。当所属事业部、中心当年的绩效考核不合格时,不得享受技术服务奖。

(四)关于产品的售后安装、测量和检测等一系列技术服务,应属于产品售后服务范畴,是销售的后续环节。所以此类技术服务与源的销售合同绑定在一起,归销售部统一管理。

(五)当技术服务的内容属于本部门主营业务范围内,则将技术服务的收入列入到本部门产值收入中,不发放技术服务奖金;不属于本部门主营业务范围的技术服务合同,由技术部在审批合同时提前界定清楚,并且最终按技术服务合同奖励办法发放奖金。

≤10 10~20 20~30 30~50 >50

30% 25% 20% 15% 10%

第十六条 对于被北京技术市场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成功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在上面奖励的基础之上可以追加营业税免征额的50%奖励。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公司所有单位的人

员均可向外销售技术服务,向外销售技术服务的提成=技术服务奖×5%(含因销售技术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 技术服务奖的发放:技术合同完成技术市场登记并且所有回款到账后,技术部通知项目负责人将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等一切相关费用列出清单,技术部审核后报到财务部,请财务部对该技术合同收入、支出进行核定,并将核查结果提供给技术部。技术部计算出技术服务奖金后,通知实施部门上报奖金分配方案,技术部将奖金分配方案提交主管总裁批示,获批后移交人力资源部,最终将相应的奖金直接发放到技术人员的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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