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的基本思路
作者:陈 磊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9期
陈 磊
(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摘 要:笔者以在设立境外投资平台的中资企业为例,重点分析间接控股架构下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利息收入的各环节税务成本,介绍境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境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资本利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一、境外投资税务架构设计的关注重点
税务架构设计是境外投资税务筹划的核心环节。所谓“税务架构设计”,就是分析投资母国、投资目标国及相关第三国(地)的税收和各国(地)之间的税收协定网络,比较不同投资路径下的税务效益,确定投资者整体税负最低的投资架构。概括而言,税务架构设计须关注以下重点。
1. 境外投资的回报形式
在境外投资中,投资者通常以两种方式获取回报:一是投资持续期间目标公司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派回;二是投资退出时转让股权实现资本利得。此外,在一定融资安排下,投资者将享有目标公司或中间控股公司支付的利息。
因为每个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深入理解投资者的策略和目标公司的性质,明确未来期间利润回流、投资退出和融资安排的形式,是分析各环节税务成本、做好税务架构设计的基本前提。
2. 税收协定的缔结情况
税收协定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通过缔结具体条款,合理归属利润,明确双方税务当局的税收征管权,消除两国对同一项收入的双重征税,稳定税收待遇,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和信息交流方式。
目前,很多国家或地区之间都签订了税收协定,针对跨境的股息和资本利得达成较优惠的税收分配规定,起到相互鼓励资本流动与投资的目的。根据税收协定,两国(地)间发生的股息分配或转让股权所得的获取,在收入来源国可享受减低税率征收的优惠待遇。
如果中国与投资目标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并且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较为优惠的税收。但是,当中国与投资目的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者已签署税收协定但有关条款并未提供最为理想的国际税收环境时,企业通常可以采用间接控股架构,即在考虑境外投资的商业目的和运营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或多个国际避税地并设立控股公司。
3. 控股架构的选择
在实践中,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通常包括直接控股架构和间接控股架构两种架构安排。直接控股架构指由投资者直接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投资架构。间接控股架构指在投资者设立一个或几个中间控股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投资架构。
相对于直接控股架构,间接控股架构有利于更加灵活地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和税收优惠,同时,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可提高投资退出灵活性等诸多因素,也有助于促进境外资本融资,建立高效的境外运营实体间资金流转机制,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因此,在实践中,间接控股架构是境外投资架构的常见形式。
二、间接控股架构下的利润回流和股息相关税负
在间接控股架构下,目标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回流,将涉及五个环节的税收。
环节1:目标公司就税前利润在目标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环节2:目标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向中间控股公司派发时,在目标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环节3:中间控股公司就从目标公司取得的股息,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环节4:中间控股公司将从目标公司取得的股息继而以股息形式向设立于的境外中资企业派发,在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环节5:投资公司就从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息,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可见,中间控股公司的作用之一是力求降低直接控股架构下目标公司直接分派股息所产生
的股息预提税。鉴于此,理想的中间控股公司应具备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并同时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和目标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或适用的区域性税收协议,为目标公司向中间控股公司派发股息提供较为优惠的预提税税率(环节2)。例如,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股息派发可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免于缴纳预提税。
第二,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本国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实行免税,即环节3 的税负为零。例如,新加坡、英国、荷兰和卢森堡等被广泛用来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国家,都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本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免于缴税。
第三,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从中间控股公司向境外公司派发的股息免征预提税,即环节4 的税负为零。例如,根据英国国内税法,英国对派发股息不征收预提税。
三、间接控股架构下的投资退出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来自于未来投资退出时可能产生的溢价。在间接控股架构下,中间控股公司处置目标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涉及在目标国和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两个环节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从优化资本利得税负的角度看,理想的中间控股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目标国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签有税收协定,对资本利得提供避免双重征税保护,且目标国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即环节1 的税负为零。第二,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对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资本利得实行免税,即环节2 的税负为零。例如,根据英国国内税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
下,英国公司处置子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可享受“重大持股免税”而免征资本利得税。若能证明非出于交易/ 投机的目的且资本利得来源于以外,设立于的境外中资企业无需就取得的资本利得在缴纳资本利得税。
四、间接控股架构下的融资安排和利息相关税负
间接控股架构为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安排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筹划空间: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中间控股公司以债权形式向目标公司提供资金,获取利息回报;另一方面,中间控股公司可通过债务性融资获得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资金(债务性融资包括股东贷款或从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的外部贷款),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债务下推”充分利用贷款利息的抵税效果。
1. 利息的税务影响
无论是中间控股公司作为借款方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还是目标公司向中间控股公司支付利息、中间控股公司以利息形式返回投资者,均涉及以下三个环节的税务影响。
环节1:利息支出在目标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层面的税前扣除。在大多数国家,利息通常可作为费用在目标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有潜在的抵税效果。因此,投资者倾向于尽量增加被投资公司的债务性资本,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达到税务优化的目的。
环节2:利息的预提所得税。从借款方向境外股东支付利息通常需要在目标公司/ 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缴纳利息预提税。从与未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如美国)支付利息需根据其国内税法的规定缴纳预提税;从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如英国)支付利息,可选择适用较优的税务处理。
环节3:取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根据税法,只有产生于或得自的利息需在缴纳利得税,同时,对利息收入不征收流转税。
2. 债务下推
债务下推是以充分利用贷款利息的抵税效果为目的的一种融资安排。一般来说,债务下推既可适用于关联方贷款,也可适用于外部第三方/ 银行贷款。常见的债务下推操作步骤如下。步骤1:投资者在目标国设立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取得股东贷款,或向第三方金融机构贷款;步骤2:收购公司利用上述股东贷款或金融机构贷款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步骤3: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组成合并纳税集团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目标公司产生的收入可与收购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相抵消,获得税务收益;或者,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原收购公司的贷款相应改由目标公司承担,利息费用可用于抵减目标公司产生的收入,从而减少目标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结语
一般而言,如果目标国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者所在国,且预计目标公司未来可产生高额利润时,债务下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税务筹划途径。但是,债务下推是否可在目标国有效适用,需分析商业上的可行性、目标国的相关税务法规是否有性规定等,同时利息费用的扣除仍然需要遵循相关目标国的资本弱化和转移定价规则。
(责任编辑:时音菠)